不动产登记错误相关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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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发展,经济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不动产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量的基础,在涉不动产纠纷案件中存在复杂程度高、标的金额大等特点,若处置不当,将会延长权利人实现权益的周期,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削弱政府的公信力。实际上,相当部分的不动产登记错误成因是历史遗留问题,而这部分案件往往体量较大,对地方区域内的市场经济和发展也有较大影响。本文对不动产错误登记进行实证研究,以法律实践中的两个大型国有资产公司清收债权过程中的涉行政执行案件为切入点,发现特定案件中存在现行司法程序不能妥善解决的主要问题。第一,行政诉讼主体资格认定难题;第二,行政机关依职权更正登记制度虚化的问题;第三,不动产登记错误诉讼中对行政法基本原则未予考量的问题。经过分析论证发现问题的成因在于:第一,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准入门槛过于严苛,不能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由于对不动产登记的司法性质过度解读和发现登记错误后行政救济相关机制不够健全,导致不动产变更登记制度未能发挥预期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均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导致不动产登记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救济方式,这在实践中造成了救济路径混乱的局面,并多次出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推诿,导致案件搁置的情况。不动产错误登记问题的解决思路为行政法规制路径,该路径能够树立国家机关的公权力威信,保障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具体结论有三个:第一,引入行政法基本原则审理案件思路,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确定利益的同时,也能保护其信赖利益。第二,明确在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司法审理上,应选择行政诉讼的司法路径,便于在诉讼中考量权利人公法上的权益,从而加以保护,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第三,针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司法程序中对司法机关形成的影响,建议采用对行政机关出具司法建议的方式解决。行政机关应当重视司法建议,认为司法建议正确的应当及时纠正,认为司法建议错误的应当说明理由,以期实现行政权司法权配合,解决登记错误引发的纠纷,维护司法的一致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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