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共同担保内部追偿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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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保障债权顺利实现的重要方式,在众多担保方式之中,债权人更倾向于选择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混合共同担保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在混合共同担保中一直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问题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请求分担。《民法典》第392条并没有就此问题向大家解惑,而是继续坚持《物权法》第176条的条文描述。而在《物权法》第176条真正的含义并没有弄明白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对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的问题上以担保人是否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进行区分,部分肯定、部分否定的方案受到学界的一致声讨。最高人民法院在追偿权上的观点摇摆不定,学界对此多有批判。理论界实务界目前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各学说也分别从不同角度论证得出自己的结论。事实上,追偿权的存否是一个悬而未决的价值冲突难题。《民法典》第392条的立法真实含义其实是比较模糊的。在追偿权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是存疑的,允许担保人之间进行追偿是否违反意思自治,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是有争议的,倘若允许担保人之间进行追偿,亟需找到请求权基础。本文认为,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尚无法得出追偿权是否存在的结论,从价值判断和共同担保制度存在的真实原因入手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通过对混合共同担保制度立法发展史的研究,并以民法典前后的立法作为对比,找到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的痛点与难点。通过对司法实务中审理追偿权案件的论据进行类型化总结,找到在法官心中普遍的价值观以及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发现肯定追偿权的判决数量远大于否定追偿权的判决。并且以民法典前后的案例作为对比,发现即便在民法典生效的情况下,依然有法官秉承内心的价值观支持追偿权的合理存在。这进一步说明了追偿权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在通过梳理学界肯定说、否定说与折衷说的过程中,通过总结分析,发现允许担保人进行追偿不仅不违背立法者的本意,也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且更是符合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虽然,否定说声称否定追偿权更能在效率上更胜一筹,但是其显然忽略了法律真正的价值应该是以公平为前提的。在价值层面,肯定追偿权是更有说服力的。事实上,无意思联络并非否定追偿权存在的理由。在共同实施的行为中,即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应当为行为承担后果。在最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先签字的担保人同样可能与后签字的担保人没有存在意思联络,但是他们依然要承担连带债务。这恰恰证明担保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并不能为担保人免去担保责任提供正当性。否定说无法否认担保人之间构成担保共同体,也无法否认担保人之间构成客观相互担保的事实。通过研究“同一层次理论”得出承担责任并不需要担保人之间达成意思联络的结论。这与《民法典》第1171条,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是一致的。从本质上来看,担保人共同承担担保风险,是混合共同担保的内在要求。从比较法视角上看,在认可担保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国家或地区都肯定了追偿权,这对我国立法是有可借鉴意义的。在《民法典》已经成为现行法的大背景下,再以立法论讨论担保人之间应当规定为连带债务显得不解风情。在现行法背景下,通过分析连带债务设立的目的,透过其法理,发现担保人与连带债务人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运用解释论,将担保人之间的关系解释为连带债务,担保人之间依靠连带债务进行内部追偿,以此平衡担保人之间利益关系。诚然,肯定追偿需要一个科学合理公平的担保责任分配方案,比例价值分割作为最能体现公平、最能保护各方担保人利益的分配方案当仁不让。由于担保物的价值很容易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确定担保物价值的时间基点显得相当重要。通过示例对不同情况下各种方案分配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找到最能保护物上保证人的时间基点,同时创新性地以担保人善意还是恶意作为区分,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担保人利益,找到最能保护担保人权益的时间作为担保物价值确定的时间基点。同时对担保人身兼两职这一特殊情况下责任份额的承担进行探讨,得出最符合当事人设立担保初衷的承担责任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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