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逃费涉刑案件定性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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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逃费案的刑事定性问题,目前我国理论和实践都争议不断,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其中高速公路逃费案件的刑事定性涉及多种罪名,如诈骗罪、抢夺罪、盗窃罪,法院定罪的理由各不相同。因此,对于高速公路逃费案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非常有必要。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总结实践对该类案件定性的司法观点,分析其分歧,发掘其共识,并基于刑法教义学,对其进行反思后提出己见,全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高速公路逃费无罪案件实证分析。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两个数据库,检索高速公路无罪案件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分为民事违约和行政处罚两部分,提取法院对于无罪理由的说明。民事案件处理根据《合同法》(现已被《民法典》相关内容取代,下文仍引注《合同法》,便于描述司法案例)违约责任调整,行政案件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第二部分是高速公路逃费有罪案件实证分析。第一,介绍高速公路逃费案罪名分布情况,总结出诈骗罪的占比最高。第二,所涉罪名的入罪理由实证分析,分为诈骗罪的理由说明和其他罪的理由说明。第三,总结出不同逃费行为方式,同一逃费行为涉及的不同罪名。第三部分是高速公路逃费案司法定性分歧。第一,民事处理与刑事处理的分歧。一是民事违约行为认为逃费无罪是因为债务的延迟履行,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刑事有罪认为多次逃费且逃费数额大,主观上有恶意占有收费公司财产的目的。二是通行费是否属于财产犯罪对象,无罪认为逃费行为没有实际占有财物;而有罪认为侵犯通行费财产性法益属于侵犯财物行为。第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分歧为两者适用边界模糊,体现为类似案件情节,却适用不同的处罚。第三,此罪与彼罪在刑事处罚中不同的认定。一是通行费能否为盗窃罪对象,诈骗罪赞同通行费这一财产性利益能骗取,而不能符合盗窃罪的转移占有;盗窃罪认为肯定财产性利益能骗取,也要肯定能窃取。二是逃费行为属性不明,不同逃费行为方式符合何罪,主要为欺骗类有诈骗和合同诈骗两种罪名,跟车冲卡类有诈骗、抢夺、盗窃、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五种罪名。第四部分是高速公路逃费案司法定性分歧之我见。第一,明确民事违约和刑事入罪的界限。一是,逃费行为不能等同民事违约,赞同法院有罪判决,高速公路逃费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民事违约和刑事有罪的界限为是否对通行费有非法占有目的,看逃费人是否有积极缴纳通行费的行为。二是,通行费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符合刑法中财物的特征。第二,明确行政和刑事两者之间的处罚界限,逃费数额达到入罪标准要予以入罪。第三,明晰刑事处罚中不同罪名的界限。一是,通行费能成为盗窃罪对象,即通行费能成为诈骗罪对象,也要肯定通行费能作为盗窃罪对象的必要性。二是,明确逃费行为类别及行为符合的罪名。认可实践将欺骗逃避费用行为作为诈骗罪,否定合同诈骗罪。认可实践将跟车冲卡类逃费为盗窃罪,对于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夺罪、强迫交易罪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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