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中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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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长期以来的支柱产业,房地产行业成为拉动国内经济发展的巨大引擎。近一年政府出台调控政策接近600次,加之近两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特别是以恒大地产为代表的债务危机。消费型购房人群体作为其中数量最为庞大、最为弱势的债权人,其背后所承载的是最基本的生存权,是“居者有其屋”的必然要求,与其他权利人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能否合理处置考验着立法者和司法者。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保护进行分析研究:第一部分是对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的基本理论阐述。分为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的概念、法理依据和制度价值。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的概念应当界定为“根据法律直接规定,消费型购房人在企业破产时,当企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享有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受偿的权利。”该优先权的法理依据是公平清偿理论,具有法定性、担保性等性质。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保障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二部分是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予以梳理,指出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保护存在立法散乱不成体系且法律位阶低、缺乏相应的强制性公示制度、权利主体界定不明等问题。第三部分是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保护的司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案例检索和梳理,指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各个地方法院对于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保护存在的冲突以及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与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冲突。另一方面,指出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支付购房款的比例界定不清和破产实践中破产管理人权利的怠于行使等问题。第四部分是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保护的完善建议。针对上文提出的立法和司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首先通过立法完善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保护,明确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的主体范围为自然人消费者,在房地产买卖领域引入强制性预告登记制度,并继续完善预告登记制度,借鉴《德国民法典》中规定;其次,明确消费型购房人支付购房款的比例问题,规范破产管理人权利的行使;最后,平衡消费型购房人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主要是和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和银行抵押权的冲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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