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表见代理在未经授权盖章行为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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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盖章的效力归属是司法实务中一个特别常见的问题,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不甚清楚,实务中考量因素繁多又进一步加剧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本文针对表见代理制度在未经授权盖章行为案型中适用的难点,总结实务经验,梳理理论意见,帮助法官排除不必要的考量因素,统一构成要件成立的认定标准,为表见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意见。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对判决意见的梳理,本文支持被代理人可归责性属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之一,所有的讨论以及判决的梳理也都在该前提下展开。未经授权盖章行为是否成立表见代理,不同法院意见分歧大,即便是结论一致的判决在说理上也存在很大出入。所有的争议点都集中在名义人是否有可归责性、如何归责,相对人是否善意这几个要件的认定上,本文的论证也按照这一体系展开。第二章讨论相对人对盖章行为产生的信赖。一方面从外观出发,印章与盖章行为的代理权表征在我国有深厚的文化基础,另一方面从实证法着手,认定盖章行为的可信赖性较低,因此需要特定类型的外观对其可信赖性进行补充。最后,就具备信赖补充资质的外观进行研究总结。法院必须综合以上因素才能完整地认定相对人对盖章行为是否产生信赖。第三章讨论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相对人的信赖必须无过失,而衡量相对人是否有过失的最有效标准就是其是否履行了印章与权限审查义务。本章前两节就该审查义务的合理性以及产生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第三节研究了一种实务中较为特殊的情形,即在名义人一章多刻且未备案情形中,相对人无过失的具体认定。第四章讨论名义人的归责原则问题。本章篇幅最长,因为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所以第一节对当前主要存在的三种学说进行介绍与评议。第二节介绍了名义人负担的不真正义务——印章保管义务,这也是实务中法官判定名义人是否具备可归责性的重要依据。第三节是对过错归责原则的证成,本文认为未经授权盖章行为中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应当采纳过错归责。同时文中提出,欲在表见代理制度中建立起一个一般性的归责原则较为困难,应当结合主要案型进行类型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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