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产管理人侵权责任研究——《民法典》第1148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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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利益向来为继承法律制度所重点保障,《民法典》有关继承之立法目的大有转变,缺乏关注的遗产债权人平等保护问题被纳入其规范目的。遗产管理人是实现遗产各方权利人权益动态平衡的中心,在遗产管理程序中遗产权利人权益保障不足的司法现状下,如何协调遗产管理人之行为自由与遗产权利人之利益保障成为遗产管理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问题,其中遗产管理人之责任的合理认定成为重要环节。围绕遗产管理人的责任,坚持法解释学的基本路径,结合司法实证与法律比较的方法,本文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有关遗产管理人责任的规范进行探讨。遗产管理人的地位是明确遗产管理制度所涉各方主体关系之起点,是确定权利人请求权基础的法理基础。对于遗产管理人责任基础及其责任效果的探讨有助于实现遗产管理人责任制度与相关规范体系的衔接,对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此制度的有效适用有所裨益。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从遗产管理人责任之法理基础出发。首先结合《民法典》有关遗产制度立法目的转变阐述遗产管理人责任于遗产管理制度之保障功能。其次,以遗产管理人之地位研究为起点,厘清遗产管理程序中各方主体之关系及权利结构,以此分析遗产权利人之请求权基础。最后结合其地位认定其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以侵权责任为主要讨论对象。第二章围绕遗产管理人之责任基础,立足于司法实践,结合我国责任规范现状作比较法之考察,重点解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过错要件的适用范围与衡量标准。通过分析得出遗产管理人对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责仅限于无偿管理之情形。有偿管理之情形仍适用一般过错原则。结合重大过失理论之分析,认为对遗产管理人过错程度之界定应以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准及其违反为量度,其中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的标准当结合遗产管理的特点具体分析之。同时,将对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管理人之正当性进行讨论。第三章对遗产管理人责任的承担进行探讨。首先结合遗产管理制度的特点,探讨数人作为遗产管理人以及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并存的情况下责任如何认定。其次,结合目的性解释,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中限定的遗产权利人范围进行扩张。再次,对于遗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探讨,对照比较法上的做法,结合利益衡量,在责任基础框架内合理界定其损害赔偿范围。最后,结合遗产管理的伦理性特征之考量,对遗产管理人之求偿权作不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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