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应用标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定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unxianniun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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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以移动应用标识(以下简称“App标识”)为涉诉对象的商标侵权案件频发,作为App“门面担当”的标识逐步成为了互联网时代商标侵权的重灾区。通过对我国88份App标识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在这类案件的审理中,始终存在着侵权认定中商标性使用的定位及认定方法模糊、App的商品或服务属性认定难以界定,以及混淆与相似性关系错乱的司法困境,引发了近年来相关案件大相径庭的审理结果。造成这种困境的外在原因可能在于:App这一领域所依托的互联网环境在为企业商誉传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其商标遭受侵犯的可能性。跨行越界的融合使App更具复合性、聚合性,这也进一步影响其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判定。但更加深层的原因,或许在于学界及实务界对商标侵权认定相关规则及理念的理解有所偏差。据此,为了解决上述App标识侵权认定的主要司法困境,应在充分考虑App标识特殊性的基础上,厘清现行的商标侵权理论框架内的相关因素,并逐一确定其在App标识侵权案件中判定方法。首先,要明确商标性使用在App标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中的独立地位。即:在认定过程要先审查被诉App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这就要求综合考虑该标识使用背景、环境、次数和频率,以及诉请保护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等要素,以此确定该行为是否同时满足“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形式、“为了说明来源”的使用意图和“能够区分来源可能”的使用结果。其次,相似性是App标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的关键,在App标识侵权中需着重关注商品或服务类似的认定。在此之前,应当明确App因其功能差异而具有两种身份。《区分表》第9类中的软件商品只是App对外呈现的形式手段,而具体的服务项目才是App的本质所在。对于没有提供特定服务的单纯工具类App,其理应归属于第9类中商品,反之,则属于相应的服务类别。而在具体的服务类别评断中,则应当通过隔离分析法将基础服务与其它服务相分离,后采取整体分析法,从服务的内容、商业目的、服务方式以及服务的对象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实质判定,找出联系最密切的服务,即为该App的核心类别。最后,混淆可能性是App标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认定的核心,但在相似性认定时需排除混淆因素,同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要将相似性作为混淆认定的前提条件,只有当相似成立后才会考虑混淆可能性,而存在混淆可能性才会构成商标侵权。综合实践经验,在混淆可能性判定上需要分别考虑注册商标及App标识的近似度、两者所属服务项目类似性、两标识之间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权利人与行为人的竞争关系这五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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