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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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明确采用补偿性赔偿乘以倍数的计算模式。然而著作权损害赔偿领域中普遍存在补偿性赔偿难以确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著作权损害赔偿数额不确定具有全局性。补偿性赔偿的缺席使得法定赔偿鸠占鹊巢。在法定赔偿功能异化、泛化适用且被排除在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范围内的情况下,如何突破惩罚性赔偿适用基数的困境,并实现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各司其职,将成为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取消补偿性赔偿适用顺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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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明确采用补偿性赔偿乘以倍数的计算模式。然而著作权损害赔偿领域中普遍存在补偿性赔偿难以确定问题。究其原因,在于著作权损害赔偿数额不确定具有全局性。补偿性赔偿的缺席使得法定赔偿鸠占鹊巢。在法定赔偿功能异化、泛化适用且被排除在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范围内的情况下,如何突破惩罚性赔偿适用基数的困境,并实现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各司其职,将成为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取消补偿性赔偿适用顺序的限制并将法定赔偿的自由裁量权疏导至补偿性赔偿中,以全面激活补偿性赔偿的计算规则。同时通过梳理考量因素的方式,剔除法定赔偿异化出的惩罚功能并明确其补偿性赔偿的功能定位,以实现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的各司其职。目前的司法实践显示,在倍数适用过程中存在主客观因素混淆且侧重点不同的问题显著。倍数适用是惩罚性赔偿功能启动的按钮,若给予1-5倍灵活适用空间的同时,法律规定却较为单薄,必然使数额确定面临价值平衡困境。如何处理罚款、罚金与惩罚性赔偿金之间的适用关系,也是在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细化适用倍数考量因素;引入比例原则并明确法官的详细说理义务;允许罚款、罚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的折抵并将侵权人的经济情况纳入考量范围,以切实实现著作权惩罚性赔偿的价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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