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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扩张解释是刑法解释论中的难题,而解释者往往根据价值观的不同,会在不同的解释方向进行扩张解释,如此一来,平义解释已经无法满足刑法解释的现实需要。是允许扩张解释还是禁止扩张解释,扩张解释与禁止类推解释之间有界还是无界,如何进行扩张解释,以及在扩张解释中需要遵循什么样的规则等一系列问题就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一章为扩张解释的基本立场。从扩张解释的正面讨论扩张解释各种立场,有扩张解释“肯定论”和“否定论”之争;文字可能的含义中的“可能”存在“可能”与“不可能”之悖论;对文字可能的含义的理解存在视角上的“元语言”与“对象语言”之争;在扩张解释的主体性上存在“主体性”“主客体性”和“主体间性”之争。允许扩张解释的肯定论在中日刑法学界属于通说,但是在德国刑法学界却自萨维尼以来均持相反的立场,至今德国刑法学界通说中一直坚持扩张解释否定论。但是德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刑法解释的界限是刑法条文中“文字可能的含义”,而中日刑法学界也一般认为扩张解释的界限是刑法条文中“文字可能的含义”,如此一来,中日德刑法学界在扩张解释的理论上就具有一定的通联性。对于“文字可能的含义”而言,“可能”同时意味着“不可能”,这样的悖论存在着对扩张解释的过程性特征的忽略,而这也得益于诠释学哲学对解释结果到解释方法这一普遍解释规律的发现,即“文字可能的含义”作为前理解中的解释结果具有认识过程意义上的正当性,但并不意味着其一定成为最终被选定的解释结论。如何认识“文字可能的含义”又存在“元语言”与“对象语言”视角之争,前者成为“含义论”的基础,而后者成为“意义论”的根据。前者的认识结构与犯罪论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相同,而后者的逻辑则等同于“不法和责任”。所以,元语言的视角更具有客观性。解释主体的“主体间性”与“主客体性”之争也不存在替代关系,前者只是对后者的发展完善,而在扩张解释中,主体的主体性、主客体性、主体间性均不可或缺。第二章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界分理论的检讨,从扩张解释的反面及其与类推解释的关系为视角考察,在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对立中,存在“有界说”和“无界说”之争。而有界说内部的主流观点则是“界限模糊说”。有界说一般持“类推解释禁止说”,无界说一般主张“类推解释允许说”,前者的理论根据在于罪刑法定原则,而后者的依据在于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本质相同,也有论者通过直接否定罪刑法定原则来证立类推解释允许说。“类推解释禁止说”倾向于“文字可能的含义”的“含义说”,主张刑法条文中的文字与“文字可能的含义”之间存在涵摄关系,而“类推解释允许说”,则主张“文字可能的含义”的认识源自于类推而不是涵摄。“类推解释允许说”的重论据是考夫曼的论述,但是考夫曼的类推是基于德国司法裁判逻辑的小前提,我国刑法中的扩张解释针对的是刑法条文中的文字,二者存在解释客体上的根本不同;其次,考夫曼并不认可刑法中应该存在类推解释,只是认为类推是一种认识的方法。最后,类推具有对“文字可能的含义”的发现意义,其在扩张解释中存在于前见,而并不是前理解的结论之中,因此类推与“文字可能的含义”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类推解释允许说”的问题首先在于上述的误解,将类推前见作为解释初步结论性质的前理解,其次在于混淆类推、类推解释与类推适用之间概念含义的不同,类推是认识的形式逻辑,类推适用是绝对的法律续造,而类推解释则是相对的法律续造,三者之间并不相同,也互不包含。“类推解释禁止说”存在的问题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文字可能的含义”一个单独的标准对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进行区分力有不逮,应当建立阶层化的界分方法;二是“类推解释禁止说”与“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之间存在矛盾,以及由此引起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对化更是加剧了这一矛盾,而实际上,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仅仅是类推解释给罪刑法定原则发送的一颗糖衣炮弹;三是“类推解释禁止说”内部“意义说”即实质解释说等突破“文字可能的含义”的冲动,更加剧了类推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侵扰。第三章为扩张解释阶层方法的提倡,在扩张解释的方法论中,存在“平面论”和“阶层论”的不同。“平面论”认为扩张解释是论理解释方法的一种,其与限制解释、系统解释等八种解释方法在一个平面中相互竞争,择优而生。在这样的情况下,扩张解释中“文字可能的含义”界分标准独木难支,几乎沦为目的性扩张的工具,而失去在刑法解释论中的独立品格。“阶层论”中对于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的区分方法,一是分类错误,二是方法构建不完整,实践中也鲜见发挥作用。规范的扩张解释阶层方法第一阶是作为解释技术的“文字可能的含义”,其通过解释者的前有,在前见的引导和“文字”的完满性前把握的指导下获得主观上的“前理解”。此处扩张解释的定位是三种文义解释(解释技术)之一。第二阶是作为解释理由的“文字可能的含义”四重根的另外三个外部性充足理由,分别是体系形式因、历史动力因、规范目的因。“文字可能的含义”只有具备四个理由才能成为“文字确定的含义”,此后,扩张解释的过程性使命终结,“文字可能的含义”成为“文字确定的含义”。第四章为扩张解释方法第一阶,技术层面扩张解释技术生成“文字可能的含义”的阶段,存在“文字可能的含义”的“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在“文字可能的含义”的“可能”的标准上存在“类似说”“关联说”“一致说”“涵摄说”之别;在“文字可能的含义”的“可能”方法论中,存在“本体论诠释学”的“捷路”与“方法论诠释学”的“长路”之争。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中,主观说陷入心理主义认识方法论的迷途,通过对立法者内心动机的理解去认识立法原意的方法不具有科学性,因而不断被客观说所批判,但是客观说的“创造性”解释方法,更加不具有客观性,并且主观说的立法原意已经被《立法法》明文规定为法律解释的方法,客观说更显落寞。主观说是客观的,而客观说是主观的,应该立足于刑法条文文字的以历史的视角建构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文字可能的含义”的“可能”标准上的“类似说”实指类推解释;“关联说”实为体系解释;“一致说”则根据一致的程度介于“类似说”和“涵摄说”之间。而“涵摄说”则是“文字可能的含义”生成的唯一合法根据。“文字可能的含义”的“可能”方法论,“捷路”的方法论根基是“本体论诠释学”,其意图通过前理解不通过其他直达本体,此方法与“意义说”“对象语言”视角在内在本质上有所联通,但是,其通过“捷路”认识本体意义上的目的,反而极可能陷入“短路”。因此,与其说其是本体论的,不如说是认识论的,并且是部分的不彻底的认识论。“长路”则首先通过“前理解”论证文字可能的含义中的“可能”“是还是不是”,在通过解释理由论证“应该的是还是不是”,“长路”通联了“实然”和“应然”。第五章为扩张解释第二阶,解释理由反思与原因证成。扩张解释的原则中存在刑法解释论中普遍性的合法性原则,和扩张解释论独有的个殊性充足理由原则。充足理由的提出,是因为理由与充足理由(原因)的不同,这对“文字可能的含义”成为“文字确定的含义”或者被排除至关重要。充足理由原则中的质料理由因文字可能的含义与文字含义之间存在包含关系,在前文已经论证。体系形式理由因作为文字可能的含义的形式因证成文字可能的含义的具体形式,是文字可能的含义从多到少,逐渐清晰;历史动力理由因证成文字可能的含义的生成的更准确的依据;规范目的理由因通过刑法条文含义与行为规范的价值建构之间的相互钳制关系,使文字可能的含义从“是与不是”成为“应该是与不是”。第六章为扩张解释阶层方法论下的规则。本章在扩张解释阶层方法论和刑法条文中文字的扩张解释的实践中,厘清扩张解释的三个主要规则:一是逐层限缩规则。从扩张解释的第一阶中的文字→文字可能的含义中,应当排除隐喻式的玄幻解释和意义式模糊解释,应进行基于语言学基础的含义解释;在扩张解释第二阶中,应当通过体系排除、历史立法原意排除、行为规范目的排除,是文字可能的含义得到证明,得到证立的文字可能的含义属于刑法中合理的扩张解释,反之,则属于不合理的扩张解释。二是应当遵循同一规则,既然是同一部刑法典中的文字进行解释,那么,不同条文的文字的可能的含义虽然在量上可以不同,但是在质上是同一的。三是应当遵循价值统一的规则。立法资料与刑法条文行为规范的目的形式是客观的,但是在不同的文字含义的抉择中,存在不同价值方向,通过立法资料的解读、行为规范的价值维持,实现“文字可能的含义”到“文字确定的含义”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