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来源 :中央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zliuwei20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掠夺性定价在我国《反垄断法》语境下主要是指市场支配地位企业低于成本价销售,且缺乏正当理由的行为。作为排他性行为,掠夺者通过低价排挤走竞争对手之后再进行提价,来弥补掠夺期间的损失,攫取垄断利润。因而,如何能够合理地规制掠夺性定价行为?不仅是我国,世界各国在反垄断执法中都面临这个问题。此问题的解决,第一,有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二,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福利;第三,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整体提升。然而,在开创大型平台新经济的同时,双边市场作为新兴的产业组织形式,难免在我国反垄断执法和法院司法裁判等不同场景下出现特殊问题和新型挑战。尤其是面对双边市场结构下的涉嫌掠夺性定价行为,我国更需要与时俱进的规制方法。出现问题和挑战的原因不仅需要从传统经济分析方法的滞后因素去寻找,也要从反垄断法律制度本身的不足进行深入探究。因此,我国亟需以双边市场相较于传统单边市场的经济与法律特征为索引,以经济分析方法和法律认定规则为主线,探讨并推动解决平台经济反垄断问题。我国应不断深入研究和完善双边市场结构下平台经济的竞争规则和规制体系,进一步探索平台经营者掠夺性定价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解决路径和规制措施。目前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界针对双边市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仍较为滞后,尤其是双边市场与传统单边市场掠夺性定价反垄断规制方法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问题主要存在于认定框架和具体标准的数个方面:首先是滥用行为认定的首要步骤,即基础性的相关市场界定;其次是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多重认定因素;再次是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判断和检验规则;最后是掠夺性定价的认定具体标准等等。以上学术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权威可靠的司法案例较少,也缺乏世界公认统一的法治理论。尤其在我国,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案例极其罕见,缺少实证材料的佐证与参考。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深入开展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第一章开宗明义,首先针对双边市场的概念界定、主要类型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并通过比较传统单边市场和双边市场的差异,指出了双边市场面临反垄断规制的重要经济特征,即价格非对称性和需求互补性,并重点论述了双边市场的核心效应是交叉网络外部性。因此,有必要在竞争效果分析中综合运用双边市场理论构建相关体系,重点考察交叉网络外部性在新平台市场进入与市场竞争中发挥的作用,从而提升竞争效果分析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有助于更好地发现和解决双边市场中的反垄断问题。第二章重点讨论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规制的理论基础和必要性,基于对掠夺性定价的动机与手段的理论研究,认为动机是否理性,就是芝加哥学派与后芝加哥学派的分野。并区分了掠夺者的两种具体实施手段:一种运行方式的目的和逻辑是排斥现有竞争者;另一种运行方式的目标和期望是阻止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同时进一步阐述了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指出双边市场平台经营者掠夺性定价带来的挑战与危害。复杂的交叉网络外部性不仅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挑战,还会抑制技术创新,更有可能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损总体消费者福利。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强化了滥用行为的隐蔽性,这就迫切要求我国对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但是对于掠夺性定价的竞争影响这个命题,宜采取辩证的观点。因为即使它存在如此多的危害,在研究中也不能忽视双边市场结构下的掠夺性定价行为也可能在经济效率和长期策略等方面具有合理性,消费者也确实获得了短期利益。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和政策应当对掠夺性定价适用合理分析原则,采用更为严格的认定框架与具体标准。第三章通过归纳整理中国和世界主要国家及地区对于掠夺性定价的立法体系、认定标准和检验规则,总结出我国“主体标准+主观意图标准+成本标准”的掠夺性定价认定标准。并依据历史脉络,探究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掠夺性定价典型认定标准以及规则演进。通过比较、借鉴域外掠夺性定价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吸收掠夺性定价司法分析的四类理论和执法检验规则,指出乔斯科-克莱沃里克的两阶段检验规则更值得我国在反垄断执法中进行参考和应用。该规则在第一阶段旨在过滤掉非市场支配地位的实施主体,第二阶段过滤价格低于平均变动成本的合法行为,剩下的就是应当受到审查和处罚的违法性掠夺性定价行为。因此,这类分阶段、分情形的层层检验规则,不仅考虑全面,也简化了判断流程,提高了执法效率,减少了司法和执法过程中主观判断的失误和偏差。第四章结合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实践,进一步挖掘出我国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的规制困境:其一,双边市场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度加大。其二,双边市场中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行为认定困难。其三,双边市场发展给传统反垄断理论带来挑战。其四,不同交叉网络外部性导致反垄断监管难统一。重点关注以上困难如何产生,何以解决。第五章完整提出了我国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反垄断问题的解决路径和规制建议。基本遵循从行为到效果的违法性认定逻辑,聚焦于双边市场结构下的非对称性倾斜式定价模式以及免费模式,将会对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造成何种影响,进一步借助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开展法律研究。第一,在行为认定方面,指出成本标准演变导致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的认定难度增加。对此提出我国应当优化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认定的成本分析方法。域外成本标准的理论嬗变与司法实践为我国平台反垄断带来了经验启示,进而提出可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辅助原本的价格-成本分析方法进行认定。第二,在主观意图标准分析方面,指出了经营者意图标准的弱化趋势,提出我国应适当弱化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认定的主观意图标准,将违法性认定的重心放在成本要件和补偿要件的调查和证明之上。第三,由于双边市场平台经营者低价竞争损害后果复杂化,宜采取辩证观点,因此重点研究双边市场反垄断规制中合理原则的适用,也就是我国反垄断体系中的正当理由抗辩。通过探究掠夺性定价规制中的正当理由抗辩之法律渊源、逻辑定位等基础理论,肯定了包括我国在内所倡导的多元主义价值观念。进而对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的正当理由之界定原则提出己见,包括完善正当理由的构成要素和在双边市场中适用的特殊规则,以适应平台经济新模式的发展。最后的结语是对于我国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反思和完善。特别指出并非所有掠夺性定价都被认定为本身违法,因免费商品的双边外部性,在线双边市场中的掠夺性定价有时被认为是合理的。从而针对性地提出掠夺性定价反垄断法规制的体系化建议,宜通过意图、行为和效果分析等多种构成要件,对双边市场平台经营者掠夺性定价的行为进行认定,从企业行业自律、政府机构监管、司法机关介入、消费者监督等多个方面对掠夺性定价规制的具体措施进行改善,平衡好平台经济反垄断的价值选择,持续推进我国双边市场平台反垄断规则体系的优化和完善。
其他文献
目的本研究通过对纳入的173例原发性肾病综合征患者的临床资料和2014年1月~2022年2月的空气质量指数进行分析,拟初步探索原发性肾病综合征及其中医证型与大气污染、时令节气的相关性,以期为原发性肾病综合征中医病因病机宏观阐释与辨析体系的序贯完善提供有益参考。方法收集2019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肾病科住院的符合诊断标准的病人的临床资料,获取2014年1月~2
学位
目的:本研究旨在观察“醒脑开窍”康复方案治疗急性期、恢复期缺血性卒中后运动性失语的临床疗效和疗效优势,进一步比较不同时期“醒脑开窍”康复方案治疗运动性失语的疗效差异,为“醒脑开窍”康复方案治疗缺血性卒中后运动性失语时机的选择提供临床研究依据。方法:本研究纳入自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就诊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针灸临床部门诊,符合标准的缺血性卒中后运动性失语患者,急性期、恢复期患者各
学位
限定交易,作为一种诞生于商事活动中的商业模式,其本身具有非常鲜明的商业特性。就该行为的产生来看,既可能是基于经营者合作达成的一种合意行为,也可能是基于一方市场力量而单方催生的一种单边行为。总的来看,限定交易可能会影响到包括交易双方及竞争对手利益、消费者福利和市场竞争机制,是一种较为复杂的纵向非价格限制行为。本文对限定交易的内涵、双重竞争效果进行分析,并通过分析梳理美欧两大域外反垄断司法辖区对限定交
学位
目的:本次研究目的在于通过观察经筋排刺法联合刺络拔罐、单纯经筋排刺法以及常规针刺三种方法治疗急性期周围性面瘫的结果,分析对比三者的疗效差异,以期能更好的服务于临床。方法:对纳入标准的90例急性期周围性面瘫患者采用随机分组,均分为观察组(经筋排刺法联合刺络拔罐)、对照组1组(单纯经筋排刺法)、对照组2组(常规针刺法),每组各30例。观察组先采用经筋排刺法治疗,针后配合刺络拔罐,若出现耳后症状选翳风穴
学位
近年来,“面值退市”的适用日益频繁。2020年和2021年,沪深两市触发该退市标准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达到了19家,接近近两年上市公司退市总数一半。而在2020年之前,累计只有5家上市公司因此退市。2020年12月,我国沪深两大交易所联袂修订了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的股票上市规则。其中,交易类退市中关于“面值”的表述被统一修改为“1元”,并取消了交易类退市标准项下的退市整理期制度。至此,“面值退市”正
学位
目的:本研究通过临床随机对照试验使用“小醒脑”针刺法结合电子灸,观察对后循环缺血性眩晕患者的疗效及安全性,进而为治疗后循环缺血性眩晕提供新的依据。方法:纳入本研究的患者全部来源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针灸科病房,时间为2021年2月-2022年2月。筛选符合纳排标准确诊为后循环缺血性眩晕的患者,分组方式为电脑随机数字法随机分组。共设立两组(试验组和对照组),每组患者各33例。两组患者均予甲磺酸
学位
禁止垄断协议作为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在维持市场有效竞争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同于横向垄断协议具有显著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纵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影响往往具有两面性。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多继受或移植于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具有高度概括性和较大解释空间。就目前有关纵向限制的立法、执法、司法情况来看,我国关于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配套性法律规范不完善。比
学位
我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存在问题。以操纵证券市场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数量相对较少。早期的判决中,多因适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投资者无法达到其证明标准而败诉。在法律规范方面,相比于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规范不甚充分。《证券法》未针对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进行规范,亦未出台司法解释等任何细致规定。因此,需要对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进行系统研究
学位
目的:(1)获得后循环脑梗死合并脂质代谢紊乱患者人口学资料、既往史、中医证型、检查化验指标、临床治疗方案等方面的总体分布特征。(2)获得不同TG、TC、LDL-C、HDL-C水平下NIHSS评分及上、下肢肌力评分的相关性。(3)获得不同TG、TC、LDL-C、HDL-C水平下针刺综合疗法干预NIHSS评分及上、下肢肌力评分改变的效应规律。方法:(1)将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就诊
学位
研究目的:探索非阵发性心房颤动(Atrial Fibrillation,AF)患者的中医证素分布特点、中医病机演变规律及其发生心力衰竭(Heart Failure,HF)的危险因素,为中西医结合早期干预、降低非阵发性AF患者HF的发生率提供依据。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观察性研究方法,纳入2019年9月到2021年9月于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血管科住院的非阵发性AF患者。收集患者的一般资料、超声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