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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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用分期付款作为买卖双方的交易方式愈来愈多。其中涵盖将股权这类无形物作为买卖标的物的分期付款买卖。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当中,最高院认为《合同法》第167条不适用于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针对该裁判结果在理论界和学术界均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不仅主张林立,且理由各异。其中反对者声音明显多过于支持者,许多学者对其裁判理由存在的漏洞纷纷提出质疑声。指导案例的意义价值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但经案件统计可知,其与当前司法审判中类似案件的裁判出现矛盾,其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论证。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为了更好的利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促进交易,把指导案例67号的裁判理由作为出发点,通过探讨《合同法》第167条中对分期付款买卖解除权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现行法律及主流学说中存在的分歧进行了论述。本文正文部分由四章组成。第一章是介绍最高院指导案例67号的基本案情以及情况说明,将其裁判理由作为论述的出发点,围绕案件引申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得出最高院的裁判要旨否定了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解除权,与我国相关法律中的推理逻辑矛盾。第二章阐述《合同法》第167条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本质特征。首先,从法理角度来看,对分期付款合同解除权的适用进行剖析。在我国学术界,对于分期付款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原意大体上为两派:保护买受人的应然价值和保护出卖人的实然价值。其次,论述了《合同法》第167条所适用的范围和两个本质特征。对于适用范围的限制,观点林立且争议较大。在我国学界中,主要分为两种观点,即认为《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一般普通的消费合同领域,还有一种观点是,各种类型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均可以适用该条款。在借鉴域外法规的基础上,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将分期付款买卖解除权的适用仅仅限定于消费者合同领域。笔者认为,如果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而限制其适用范围,则会使消费者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最后,对《民法典》第634条新增的催告程序对行使分期付款的合同解除权的影响进行了说明。第三章基于股权转让合同特殊性进行探讨。首先,通过选取两个类似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得出股权转让合同可适用分期付款的合同解除权。同时,由于我国的法律体例采取的是民商结合的形式,因此,商事合同与消费者合同虽然存在不同之处,但也存在着一些共性,除了对此做出了特殊规定,否则都须遵循《合同法》中一般规定。其次,股权作为交易标的物的特殊性、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于维护交易安全下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等因素均不妨碍其参照适用。本文最后论述了分期付款买卖解除权与相关法律规定之间的适用关系。同时,将《合同法》第167条与《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进行联合适用,能够有效兼顾到保护买受人期限利益。第四章对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提出适宜高效的裁判思路建议。首先,本文从立法层面上探讨了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律体系,并厘清《民法典》中关于分期付款的法律规定。其次,完善我国《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后,结合《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提出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注重在保障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前提下,明确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果的规定以更好的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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