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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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科技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的不断提高,我国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持续增强。在此种背景下,知识产权纠纷保护的核心在于相关纠纷公平、合理、高效的解决。由于诉讼程序完善,裁判有力成为人们当下的最佳选择,但效率低下的缺陷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纠纷的市场化特征。兼顾效率与公平又暗合我国和为贵传统思想的知识产权调解加司法确认模式则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由此,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成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工作。有鉴于此,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作为回应人民关切、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并实现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助力强国建设的重要课题进行研究,有着深刻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概念的准确界定是开展精准研究的前提。所谓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即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后,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讼程序。按照知识产权纠纷的传统分类可将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划分为三大类,体现出复杂性、效益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征,在制度、实践与社会三个方面彰显其独特价值。首先,作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强化知识产权诉与非诉的制度的对接,从而实现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在立法层面的明确。其次,调解加司法确认的模式能够有效分流知识产权纠纷,减少人民法院的受诉压力,有效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快速流转和收益。最后,知识产权纠纷恰当、高效的处理并得以顺利执行也让调解组织实现了自我价值和社会认可,提高工作积极性。而这种低成本、高效益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模式也必将推进知识产权价值的深入开发,最终实现知识产权生态的行稳致远。立足国情、放眼世界是制度完善的重要手段。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建立在一般司法确认制度的框架之上,并没有单独立法或专门的法律文件加以规定。将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是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应有之义,但诸多一般制度难以应对特殊问题的困难导致了其司法效果不佳并间接限制了执法效果的良好实现。总的来说,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知识产权领域没有针对司法确认的专门立法,导致受案范围和具体操作程序中存在许多冲突。二是由于立法疏漏导致司法过程中,调解组织、审查标准和司法确认积极性不足。三是司法确认的配套机制不足。完善这些现存不足,需要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作为一项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比较法研究的开展只能从类似制度展开。类比世界范围内具有代表性的欧美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日韩民事调停协议效力确认等,在此基础上总结有益做法,乃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制度的必由之路。综合以上经验,想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司法确认,首先应以司法解释弥补制度缺陷。一是拓展受案范围,二是纳入协议管辖,三是优化启动与审查方式等程序性事项。待知识产权体系逐步完善,知识产权前述司法解释的运行也愈加成熟,可以考虑进行专门立法。其次是优化司法程序。一要加强调解组织建设,提高其调解能力,必要时设立专门调解机构。二要加强司法审查,明确将调解协议的实质内容纳入审查范围。三要调整知识产权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考核方式,提高司法确认积极性。最后,配套措施应予以完善。在现有一般纠错机制的基础上,增加知识产权司法确认制度的特殊监督,优化救济途径。纳入公开体系,强化专门监督,完善内部监督、加强公众监督。完善立法、优化司法、强化监督,三条路径同时并行,定能不断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建立与完善的改革进程,实现其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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