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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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缴税款退税制度以“公法上不当得利”和“税收债务关系”作为理论基础,牵涉着税收征管机关与全体纳税人,对于维护纳税人权利、矫正征税机关不当征管行为、完善现代财政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与之相应,溢缴税款退税权指的是当征税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纳税人征收全部或者部分税款之时,纳税人可以对该部分税款请求返还的权利,其是纳税人享有平等对待权、经济救济权的重要体现,理应受到保护和重视。然而,受到“国家本位”与不当理解“税收优先原则”的影响,目前我国税法偏重于强调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重视程度不够。溢缴税款退税制度作为纳税人退税权保障的有效机制,《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法律中对其规定具有原则性和宣示性,缺乏可实现性与可操作性,导致税收实务中的应用操作备受质疑,司法裁决中的退税案例争议频发,纳税人在权利实现的过程中面临重重关卡与障碍,增加了纳税人的维权成本、浪费了社会资源,使得权利的保护形同虚设,与现代财政制度建设方向相悖。通过梳理我国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立法现状、实务现状,其立法上受到“国家本位”的影响,制度构建上未能完全体现税收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纳税人溢缴税款退税权重视程度较低等问题尤值反思。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退税原因缺失,溢缴税款的产生原因在实务案例中存在着极大的争议;第二,遵循“主体区分式”退税路径,将退税分为“税务机关发现”与“纳税人发现”两种,容易引起歧义,在适用过程中饱受质疑;第三,时效制度设定粗疏,存在时效性质不明、起算点界定有失公允、适用情形不清等缺憾;第四,退税程序不符合税法之规范性与公正性的要求,表现在税收核定程序复杂、征税机关道德风险频发、救济程序缺乏公正性等方面。这严重制约了溢缴税款退税制度规范目的实现,违背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税收治理体系的目标,有值得检讨改进之处,有亟需规范之必要。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研究与构建上较为深入细致,其关于退税的缘由、适用情形、时效保障、救济程序等规定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因此,在我国溢缴税款退税制度尚显缺漏的背景之下,从其理论基础出发,对其问题进行分析,借鉴比较法上的有益经验,并立足我国国情寻求因应之道,无疑能够为该制度提供更具现实性、更为精细化的完善措施。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确定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立法思路,以“税收债务关系”作为溢缴税款退税立法的逻辑起点,坚持“税收法定”与“正当程序”原则,明确“保护纳税人退税权”之立法宗旨;其次,调整溢缴税款的退税逻辑,补充退税缘由,为“缘由区分式”退税途径提供更具周延的前提条件,在税收的返还上按照征纳双方过错确定返还范围;再者,完善溢缴税款退税的时效制度,明确期间的性质,在其基础上界定期间的起算点,并给予合理的时间限制;最后,制度的良好实施还需要程序的正当性,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而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就需要简化退税流程,强化征税机关的公正作为义务,规范权利之救济程序。惟其如此,才能实现溢缴税款退税制度的价值目标,消解当前溢缴税款退税制度面临的诸多困境,平衡征纳双方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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