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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最终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体现了处理民事诉讼的程序。一份民事判决书是否客观、有逻辑,不仅关系到法官的办案质量、执法水平与判案能力,也影响着实践“司法为民、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民事判决书规范化改革的关注,我国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探索已历时多年。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公布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民事判决书改革为司法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期间的改革将重点放在了对判决书说理制度的研究上面。2009年《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最新版)》公布。两次样式的公布与试行对于规范法院诉讼文书和统一诉讼文书的撰写标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适用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目前,许多民事判决书内容繁琐、篇幅冗长,对于基层的老百姓尤其是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较低的农民来说深奥难懂。当事人对法官制作的判决书往往看的不明不白,更谈不上心服口服。民事判决书面对不同的受众发挥着不同的功能。首先,作为判决书最重要的读者,即双方当事人,民事判决书的首要功能是宣告法院的判决结果;其次,为了满足当事人的上诉权的需要,民事判决书也具有审理报告的功能;再者,基于判决书在创制社会规范方面的特殊功能,民事判决书具有社会公示的示范功能。民事判决书的这些功能很大程度上是由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决定的,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与诉讼标的、诉讼目的等相关。因此,研究民事判决书需要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入手。本文首先对要件事实理论及日本民事判决书的改革进行了概述,接着分析了我国民事判决书的现状,找出当前我国民事判决书存在的问题,论述了改革民事判决书样式的重要性,继而从中日两国始于90年代的民事判决书样式改革入手,比较了两国改革前后新旧民事判决书样式的变化,以期在适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吸收日本改革后民事判决书制作上的优点,为我国民事判决书样式的改革提供新的方向。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民事判决书样式变革问题进行了研究。第一部分是要件事实的相关理论和日本的民事判决书改革。要件事实对应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的具体事实,将事实按照法律效果将请求原因事实、抗辩事实、再抗辩事实等纳入攻击防御体系,对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发挥着重要作用。该部分界定了要件事实的相关概念,并展开论述了要件事实理论对于当事人和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明确了要件事实理论对于指导民事诉讼的意义。日本在90年代以要件事实理论为依托,进行了民事判决书样式的改革,改革后的判决书相比改革前,省去了部分重复事实的叙述,争点突出,便于当事人获取想要的信息。第二部分是民事判决书的现状和改革的必要性。该部分从说理论证、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三个方面分析了当前我国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为下文相应的判决书格式的改革打下基础。通过这一部分的分析,得出如下的结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书的写作上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应该得到高度重视。一份表达清晰、逻辑严谨的民事判决书有利于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树立国家法律权威有着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是日本民事判决书新样式的实证分析。我国民事判决书对于认定事实的记载顺序没有按照要件事实理论的逻辑顺序,无法确定案件的中心争点,从而导致事实认定和证据判断的混乱。另外,2009年发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最新版)》基本原封不动地对“92样式”中“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的格式及样式说明”予以保留。可以说从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起确立“92样式”以来,直到2009年10月1日《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最新版)》的十八年期间,我国判决书格式及样式说明上没有实质变革。该部分以“原告A诉被告B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为例,分别依照2009年《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最新版)》的要求和日本改革后新样式的要求制作了两份判决书,通过比较发现:采用日本民事判决书的新样式撰写的判决书篇幅更短,但是效果上却能够达到简洁、明确和易于理解的目标,是值得作为参考范式的。第四部分是结语部分。试图从法学教育着手,认为加强要件事实理论教学是基础;同时,结合实务部门业务培训,将实践经验与理论相结合,以总结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判决书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