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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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预算法修改之后,我国地方政府开始发行专项债券为政府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但随着专项债券发行额度的上升,专项债券偿债风险也在不断集聚,为此,财政部一直在加大对专项债券的监管力度。在整个监管体系中,信息披露制度一直被财政部重点关注。因为,加大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可以同时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需要,有助于实现对专项债券“借-用-还”全过程的风险管控。财政部目前已经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对专项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细化规定。然而,实践中,各地仍然存在专项债券信息缺失、存续期信息披露不规范等问题,而且这些问题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这一现状引人思考:导致当前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状况不佳的原因究竟为何?是信息披露制度义务规定不明确所致,还是其他因素制约了信息披露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于这些缺陷,我国又该如何改进?当下法学理论界虽然对地方政府债务已经形成了一些的系统性研究成果,但尚缺少对专项债券的专门研究,对于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无法给出有力回应。为此,笔者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在反思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溯源,以期探究出地方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本文分为绪论和正文,正文包含五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当下我国对专项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供给的迫切需求和我国法学理论界对此的研究缺失,并介绍了本文采取的研究思路、研究方式和文章各部分内容划分。正文第一部分为理论梳理。通过梳理地方政府公债和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说明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信息披露需要达到的目标和基本质量指标。正文第二部分为案例分析与制度反思。通过分析2019年和2020年部分地方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信息,说明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存在存续期信息披露不足、披露信息质量较低等问题,并分析了导致这些问题产生的制度原因。具体如下:第一,我国现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对专项债券信息披露事项、义务人等规定不明,没有搭建起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框架;第二,缺少必要的权利救济与责任承担规定;第三,专项债券的发行制度和预算管理制度对专项债券信息质量产生了不良影响;第四,缺少有效的信息披露渠道。正文第三部分是域外经验借鉴。梳理了美国、日本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示制度,并分析了二者可供我国借鉴完善之处。正文第四部分是法律建议。在明确专项债券性质的基础上,从细化信息披露义务规定、改善专项债券发行管理体制、建立权利救济机制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细化信息披露义务部分,笔者就信息披露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改善专项债券发行管理体制方面,笔者认为可以限制专项债券的打包发行,同时建议项目收入可以在同一类政府性基金科目中进行调剂;在建立权利救济机制方面,笔者建议在借鉴日本居民诉讼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我国的公共债务公益诉讼制度。正文第五部分为文章总结。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是通过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明确了影响专项债券信息披露的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够对现有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进行补充。本文的主要不足之处是由于我国理论界对专项债券研究较少,实践中对专项债券信息披露不健全,可资利用的素材较少,影响本文的深入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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