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骗交织型案件中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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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中重要且基础的两个罪名,也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多发的两个犯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侵犯财产犯罪手段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近些年发生的一些盗窃、诈骗交织型刑事案件再度引发了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热议,本文旨在探究如何准确界定盗骗交织型案件中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进而准确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全文共四章,结构上可以分为总——分——总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问题的提出,引出盗骗交织型案件性质认定的理论纷争由来,并进一步指出虽然处分行为加处分意识说是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有力观点,但理论界对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仍有激烈争议,处分行为的边界之争、处分行为的主体之争、财产损失的判断之争、处分意识是否必要之争、处分意识的内容之争等争论始终萦绕在盗骗交织型案件的上空。第二部分包含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是对第一部分提出的关于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争议内容的讨论与分析。第二章是对处分行为客观要素的讨论,首先是处分行为的性质,所有权转移说与持有转移说走向了两个极端,占有转移说是合适的选择;其次是处分行为的实施主体,作为诈骗罪中的处分主体必须具备意识能力以及处分相应财物的权限,机器不是适格的处分主体;再次是处分行为的因果关系,诈骗罪有其特定的因果流程,各个环节之间必须具有环环相扣的因果关系;最后是处分行为的结果——财产损失的认定标准,对财产的认定应当采用法律-经济财产说,修正的整体财产说对财产损失的判断结论更为合理。第三章是对处分行为的主观要素——处分意识的讨论,首先是处分意识是否必要的争论,在众多观点中,本文赞同处分意识必要说,处分意识对于处分行为的成立以及诈骗罪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明确处分意识必要后,接着讨论了处分意识的内容,本文认为处分意识应有三部分内容,第一是认识到对处分财物的占有,第二是对处分财物的认识程度,处分人对处分财物的价值价格、数量产生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对处分人处分意识的认定,当处分人对处分财物的性质种类产生误认时,则要依据处分人是否有正确认识到处分财物性质种类的可能性来判断处分人是否具有处分意识,第三是对财物接受者的认识,即使对财物接受者的身份产生错误认识依然可以肯定处分人具有处分意识。最后是处分行为的自愿性,只要被害人在作出处分行为时尚有其他选择,就应认为该处分行为具有自愿性,自愿性并非绝对排斥胁迫因素的存在。第三部分为第四章,既是对第二部分的归纳总结,又是对第一部分争议的明确回应。首先明确应以处分行为加处分意识来为盗骗交织型案件准确定性,在此基础上归纳拓展了处分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处分意识的内容,并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判断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打下理论基础。本文主要采用了法解释学、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法内涵、保护法益、不法类型的对比分析进而明确二罪区分的核心,在部分问题的讨论中比较介绍了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观点从而明确争议焦点,列举了大量的司法实践案例与教学案例更加鲜明的判断不同观点的长处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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