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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学生体育权利、遏制学生体质下降,通过文献资料法、矛盾分析法、逻辑分析法六论学生体育权利,得出以下主要结论:第一,学生体育权利之源论。权利事业就是正义的事业,维护人的权利就是维护人的正义事业。体育事业的根本任务是维护人的体育权利,学校体育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学生的体育权利。学生体育权利来源于国际法与国内宪政法律的双重保障。第二,学生体育权利之主体论。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在师生关系中处于主体性地位。学生体育权利具有复杂性,包涵了人权的普适性和儿童、学习者的特殊性。因此,学生体育权利具有优先性,体育是吸引而不是强迫,维护学生体育权利是教师、学校和政府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学生体育权利之本体论。长期以来,法定学生体育权利大于学生实有体育权利,形成学生体育权利虚设。运动员实有体育权利大于法定体育权利,形成体育特权和资源浪费。因此,青少年体质下降是举国体育体制和应试教育遭遇网络科技时代和独生子女家庭结构的必然结果。学生体育权利条件要素:技术、伙伴、时间、场地。在家庭和社区中,父母应当充当独生子女的运动伙伴;在学校体育中,要树立学生体育权利思想,达到学生体育权利境界。第四,学生体育权利之制衡论。国家体育体制权力制衡是学生体育权利的保障。学校体育长期处在场地器材匮乏、经费短缺之中。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具有完全的公共品属性,是纯公共品,理应政府负责,列入各级政府体育经费支出中,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竞技体育金牌和服务是私人产品,应由市场主导,走职业体育道路,政府应该退出竞技体育和职业体育的主导地位。第五,学生体育权利之诉讼论。无诉讼即无权利。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诉讼的巨额赔偿严重束缚了学校体育活动的开展,国家急需建立学生体育意外保险制度。从更宏观的视野看,是举国竞技体育体制剥夺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场地、经费;应试教育剥夺了学生的锻炼时间;独生子女政策剥夺了学生的运动伙伴;网络科技侵占了学生体育空间。学生体育权利公益诉讼是促进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资源整合维护学生体育权利的最直接途径。第六,学生体育权利之救济论。无救济即无权利。法律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自力救济是学生体育权利救济四种途径,学生体育权利信息员反馈制度的建立是学生自力救济和行政救济的可行方案。体育志愿者服务是学生体育权利救济的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