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中的区域立法协同研究

来源 :北方工业大学 | 被引量 : 1次 | 上传用户:lgyang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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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推进区域协调发展重大战略并且在“五个统筹”战略思想指导之下,各个区域不断积极探索区域协调发展的新机制。而环境污染问题是当下中国所面临的最严重并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为了既保障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又实现稳步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区域环境保护立法协同机制应用而生。其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各享有立法权的主体针对区域内环境保护问题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共同制定有区域特性的法律文件。区域环境保护立法协同能实现既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等权利,又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针对生态环境治理难题,按照当前我国的传统治理模式——各行政区自己制定治理方案、法规和执行,并且各地方自己承担管辖区域内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的现状,环境污染问题没有得到有力的改善,甚至衍生出地方之间推诿治理责任,拒绝承担环境治理等等问题。因此,当下有部分地区就区域内环境共性问题达成一致,就共性治理难题进行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以实现解决区域环境治理难题。如长三角地区经过长期探索形成的协商示范立法协同模式;京津冀地区针对环境保护领域形成的全过程立法协同模式;全国范围内有就针对特定河湖污染治理形成的专项治理模式等等。但是,这一新型协同立法模式存在着合法性问题和法律难题。实践中,各区域都以过程协商的方式和各地分散立法的方式来规避合法性问题,在缺乏统一立法的法律依据保障之下,分散立法能回避合法性难题,但针对区域共同事项采用分散立法的方式,会耗费大量的立法成本,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缺乏法律的保障还体现在强制力和执行力上,以联席会议的方式规定的内容全凭各地自觉遵守、履行,若违约则无强制力约束,导致区域环境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此外,科学民主的法律是离不开公众的有效参与的,在区域环境保护协同立法下,公众参与渠道与监督渠道不清,使得公民无法有力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建议权等权利,从而造成协同立法欠缺科学性和民主性。最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仅仅依靠协同立法是无法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只有通过执法保障,进一步落实协同立法成果,才能在实际中将环境问题改善,因而协同执法也是区域环境保护立法协同的应有之义。由此,本文将从区域环境保护立法协同的法律概念出发,在总结当下的实践经验成果中,归纳概括有特色的区域针对环境保护立法协同的经验模式,分析其中的特色及优势,并且从共性中总结概括这些区域在实践中所存在的协同立法的问题与不足,最后,针对这些问题与不足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致力于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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