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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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伴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的迅捷发展成为当代最前沿的新兴科技之一,其应用已经逐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在金融安防、公共交通、公安司法、疫情防控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国家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公民安全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技术手段。然而,人脸识别技术在诸多现实场景中普遍运用的同时,其被滥用的事件也频频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自2020年12月杭州中院审理“人脸识别第一案”起,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逐渐开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与讨论。人脸识别是个人生物识别的重要表现,与人身的安全和财产密切相关,当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后通常伴随的是规模性与高危性的风险。目前我国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相关的法律规制散见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刑法》《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安全技术人脸识别数据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中,侧重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存在的风险进行事后的规范调整,重点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出发,论证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风险以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立足于行政立法和行政监管的视角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规制,能够有效弥补刑事与民事对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规制的局限性。然而,以事前风险管控为着眼点针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行政法规制领域的研究相对较少。综合来看,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监管依据呈现碎片化且缺乏具体指向性。国家机关是人脸识别技术的首要应用主体,在应用的过程中应该主动承担起对人脸信息采集、使用、存储的行政监管与维护的职能,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但由于监管机构分散导致监管不到位,以及具体的监管举措的有限性,导致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多种社会风险,威胁人脸信息主体的正当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笔者在分析归纳人脸识别技术的主要社会风险以及应用场景的基础上,着重探讨我国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制度缺陷。借鉴美国与欧盟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行政法规制经验,并依据我国人脸识别技术的行政立法现状,明确相关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采用“专门+分散”的行政监管模式,完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顶层设计。采用监管主体与监管措施两手抓的形式,建立一般禁止与特别行政许可制度、建立专门的行政问责监管机构、完善行政备案审查与风险考评制度、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从而进一步加强对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行政监管。加强行业的自律监管优化行政指导,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长效稳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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