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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以来,在发育尚不成熟的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监管当局的普遍关注。与国外相比,我国对于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益保护相对不足,同时由于股权分置和所有者缺位,投资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更加突出:一是内部人侵害股东利益;二是大股东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三是随着市场的变化,证券公司倒闭或被接管造成投资者受损。
因此要改善中小投资者保护环境,应建立起一整套制度体系,包括完善、有效的资本市场法律规范;真正实现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机制;独立、高效的监管体系;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等相关的配套机制。
对此文章分别从公司治理,法与金融以及证券监管三个理论角度来阐述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指出完善的治理结构,法律的完备和有效实施决定了投资者保护的程度,同时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有效市场假说”说明证券监管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对三种不同经济模式下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比较,本文指出在类似于美国的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上,完善的公司治理,强有力的证券监管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构建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而波兰和捷克的比较,则证明强有力的证券监管,对投资者保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亚洲国家韩国、日本以及台湾地区出现的人民参与团结协会等非赢利性机构的成功,则表明在投资者保护问题上美国模式并非具有唯一性。
本文在简要介绍中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之后,将重点放在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思考方面。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得到显著加强。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加强证券监管将有效地建立一个投资者保护的良好外部环境;其次加强内部机制建设:颁布实行新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强化董事会的功效,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最后积极吸取海外投资者保护的经验,引入包括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协会在内的一系列配套机制,不断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