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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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有助于缩短刑事案件审结周期、节约司法资源,该制度是对宽严相济理念的贯彻与延伸。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涉及到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选择,也会对被告人的量刑产生影响。当前,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适用研究成果颇丰,少有学者专门探讨因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起的共犯人量刑不均衡问题。本文对该制度的研究视角限定至共同犯罪案件中,以共同犯罪案件量刑均衡化为切入点,通过文献分析、案例分析方法,从量刑协商程序中影响共犯人量刑协议均衡的因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不均衡等方面展开论述,提出共同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方案和实践运行的思路。全文分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论述: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探讨本文写作的学术意义与实践价值,并梳理了学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方面的研究成果,提出本文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本文第二部分内容着重于分析共同犯罪案件的基本特性,并提出共同犯罪案件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困境。对现有司法解释性文件中相关条款进行梳理与分析;并通过检索共犯认罪认罚案例,仔细分析其中影响检察机关及法院对部分共犯人量刑作出调整的因素,对共犯人量刑不当进行界定,并分析共犯案件量刑均衡的正当性基础。本文第三部分具体分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导致共犯人量刑不均衡的原因,本章笔者主要是结合理论规定与案例进行分析,在共犯认罪认罚案件中,刑事实体法中缺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详细规定,制度本身存在内涵模糊、定位不清,量刑情节的竞合以及分案审理中地域差异等因素均是引起共犯人量刑不当的成因。本文第四部分旨在提出实现共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均衡的具体路径。本文赞同在量刑阶段采用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区分方式,认罪认罚情节应当属于影响预防刑的情节,在区分主从犯案件中,罪刑均衡主要是指责任刑的均衡。在完善机制上,笔者立足于共犯人量刑均衡提出几点建议,包含在实体规范中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保证体系的完整;当主犯出现认罪认罚情节与同类情节竞合可能引起同案犯刑罚不均,则应当择一适用从宽情节,当从犯出现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与从重情节的逆向冲突时,应当坚持预防刑调整不应突破责任刑上限的观点;对于分案审理的共犯案件,检察机关在达成量刑建议前应当参考在先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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