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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近现代物权制度的诞生地,也是当代物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许多物权法的制度就创设在德国,德国物权法为越来越多的大陆法系国家重视和采纳。物权请求权制度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制度,也是关于物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首先是由《德国民法典》正式加以规定的。《德国民法典》直接使用了请求权的名称,并在其物权法第三章“所有权”中规定了专节“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德国法在承继罗马法对物之诉制度的基础上,将所有权的请求权类型化--被后世学者广泛推崇的由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组成的物权请求权模式堪称经典。
对物权保护的制度设计,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有许多争论,而是否采用物权请求权更成为争议的焦点。即便在我国《物权法》将物权请求权作了规定的情况下,分歧依然存在。因此,对德国物权请求权制度进行系统研究,不仅对于厘清理论纷争,而且对我国《物权法》的实施亦具重要意义。本论文论述德国物权法中最重要的一项权能,即物权请求权,借鉴德国法,我国的物权法也应对此进行明确规范。深入探究和合理继受德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精髓,对我国该领域的立法完善不无裨益,对我国建设新型法治化国家目标的实现刻不容缓。
本论文分三章来研究德国物权请求权:
第一章为物权请求权制度概论。该部分首先从物权保护出发论述了物权保护的涵义和方式,明确了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定义以及物权请求权与请求权的联系与区别,并评价德国立法例中把物权请求权设置为所有权请求权的利弊优缺。
第二章对物权请求权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本章为论文的重点。首先从法律效果方面研究最重要的物权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论述了该请求权的三个构成要件:请求权人对物享有所有权、请求权相对人对该物的占有、占有人无权占有。除了返还请求权外,《德国民法典》关于所有权保护的问题还存在着附属请求权和相对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一方面设计所有人的附属请求权,即返还用益和损害赔偿,另一方面设计占有人的相对请求权,即要求返还必要费用。在对附属请求权和相对请求权进行规范时,立法者区分了占有人的种类,从而根据行为人不同的主观恶性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限度。对排除妨害请求权,先论述它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后者解决的是物权标的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的问题,而前者不以占有为前提。排除妨害请求权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所有权遭到了妨害,且妨害具有非法性和请求权的相对人为妨害人。文章分析了妨害和妨害人的概念和种类。如果所有权人有容忍义务,则他不能主张排除妨害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这是请求权相对人的抗辩。容忍义务的本质特征是对于轻微的,或者按照地方习惯认为不构成侵害的不可量物侵入,受害方应当容忍。文章还论述了排除妨害请求权与相邻权的联系与区别。对不作为请求权,作者主张将其从排除妨害请求权中独立出来。不作为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包括请求权人须是所有权人、所有权之行使有受妨害之虞、被请求权人对排除妨害有支配力。不作为请求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相对人应采取预防行为,除去引起妨害之虞的原因,消除可能引起妨害之危险。
第三章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制度的竞合关系。在现有的体系框架下,与物权请求权相关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上的请求权、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当物权受到侵害,它们共同或者单独担负着保护物权的使命,从而产生了不同请求权类型之间适用次序问题。文章分别论述了物权请求权与合同请求权的竞合关系、与侵权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关系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异同及竞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