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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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作品是利用摄影器材创作而成的,由于其包含的机械性质,使得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从诞生之初就备受质疑。在摄影技术产生的早期,大部分人都只把摄影作品当作记录现实的一种方式,并不承认其作品属性。随着大众对摄影技术的了解,摄影的作品属性逐渐得到认可,但其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是什么以及应当受到什么样的保护仍然存在争议。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决定了其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可是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和保护模式的混乱,不仅给各国认定是否属于摄影作品以及是否受著作权保护造成了一定困难,而且也阻碍了摄影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本文将全球范围内存在的摄影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分为了摄影作品过程独创标准和摄影作品效果独创性标准两类,英国的技能和劳动标准以及美国的创造性选择标准被认为是过程独创性标准;大陆法系的个性化体现标准以及欧盟主张的艺术审美标准被认为是效果独创性标准。同时本文还介绍了现存的两种不同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摄影作品的两种独创性标准分别对应两种不同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模式,摄影作品过程独创性标准对应著作权单层保护模式,摄影作品效果独创性标准对应著作权和邻接权双层保护模式。过程性标准和单层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是为了尽可能多的保护创作者的权利,过程性标准不适当的降低了独创性的标准,单层保护模式也并不能够完全满足各方利益;而效果标准和双层保护模式存在的问题在于双层标准对符合效果独创性标准和不符合标准的照片进行了分层保护,但是依据目前的效果标准区分摄影作品和普通照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本文还分析了我国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和著作权保护模式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认为可以将摄影作品的过程标准和效果标准结合起来,确定一个新的摄影作品独创性标准;同时借鉴双层保护模式,区分摄影作品和摄影制品,给予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给予摄影制品邻接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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