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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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能给人工智能创作物相关著作权法保护,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传播,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于人工智能计算机模式存在的争议是现行法律框架下机器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同时关于机器创作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观点也有比较大的争论;将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于机器的使用者模式存在的争议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在认定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作品时的司法观点不一致,同时此模式下使用者可能有很多人,且使用者可能是被雇佣的人,其只是在履行相应的工作义务,将权利归属于使用者可能对雇佣人不公平,且在后续承担法律责任方面存在难以确定具体的责任主体的问题;将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于开发者模式存在的争议是开发者已经对其研发的机器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了,机器再创作的内容的权利再归属于研发者相当于其获得了双重的权利,不利于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将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于所有者模式存在的争议是使用者、所有者、投资者以及研发者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贡献不同,单纯的直接将权利归属于所有者可能忽视了市场经济下的意思自治原则。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最终提出的建议是,以意思自治为优先原则,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无约定时将相关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机器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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