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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对这一问题,理论界通常围绕着宅基地政策能否作为民法渊源展开讨论。但在《民法总则》第10条已经不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正式渊源的背景下,相关理论研究仅证立其为非正式法律渊源是远远不够的,尚需要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要澄清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这一复杂命题,首要任务是勾勒出其实然状态。在实然层面,尽管理论界普遍质疑宅基地政策的法律属性,但实务界却越发强调宅基地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导向作用。在涉及宅基地政策的纠纷处理中,法院裁判结果呈现出明显的政策取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以实际执行宅基地政策,比如将宅基地政策作为说理或裁判依据,变通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等等。究其本质,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意味着中国的法院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之外,还扮演着政策实施者的角色。从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所生的效应上看,其可以类型化为回应性效应和充实性效应两种类型。前者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引入裁判过程,实质性地影响裁判结果;及时改变裁判结果以回应宅基地政策的变化。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法院结合宅基地政策的目的,对其规制范围进行扩张,以保障政策运行的效果,确保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所引出的问题是:何种因素造成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并以此来决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归属?传统“法源说”进路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源于政策的法源地位,其可以作为民法渊源进入裁判活动并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归属。然而,“法源说”进路在将宅基地政策厘定为非正式法律渊源,这无法解释出宅基地政策在实际裁判中“形无实存”的现实状态,与我国法院裁判的实际相脱节。而且基于“法源说”进路所提出的改进方案存在着过于理想化之嫌,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事实上,中国法院对宅基地政策执行问题的探究,需要从法院自身的属性入手,实现从“法源说”向“法院角色说”的研究转向。从法院的内在品性来看,其具有“双重角色”,分别为审判法院和公共政策法院。而不同角色之下的法院在对待法律、政策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立场与表现。由于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中司法镶嵌于政法体系,党的领导在司法权的行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需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且司法职能发挥应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而宅基地政策集中反映了某一阶段党在农村社会与经济转型中的中心任务。这决定法院侧重于宅基地政策的实施,更多地表现为公共政策法院的面向。虽然最高法院并没有实际审理涉及宅基地政策纠纷,但其将宅基地政策的转化为司法政策为法院对该政策的执行提供指引。最高法院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机理是藉由最高法院的权威将宅基地政策传递到法院裁判中。正是法院的角色定位以及最高法院司法政策,赋予了宅基地政策在法院裁判中的实质拘束力,确保了法院对政策的执行。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应如何评价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从积极与消极两个面向对之进行评价。从积极的面向来看,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表明其自觉嵌入宅基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配合了其他国家机构的政策执行行为,助推了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升了国家治理的体系化和协同化。而且相较于法律,宅基地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以及时地回应农村正在发生的社会与经济转型。宅基地政策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更适应于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控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有助于落实该政策的功能。但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会导致该政策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扩大其本身存在的负面效应。不仅如此,最高法院为了执行宅基地政策所创制的司法政策欲发挥其事实上的指引功能,会造成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应充分顾及我国政治生态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权的有限性,促成法院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宅基地政策,并消除政策实施带来的消极后果。基于此,在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过程中,应回归为审判法院的角色,关注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和利益平衡,以裁判方式实施宅基地政策。与此同时,宅基地政策执行方式也有待完善。法院应完善该政策进入裁判的方式,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实现政策目标,并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消弭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实现政策执行的规范化。同时,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应进行革新,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并依靠该制度克服司法政策抽象性与不周延性,弥补非正式载体的权威性不足,更好地发挥指引作用。从注重实体性规范的指引转换为程序性规范的供给,保障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利审判法院掌握完整、准确的信息,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