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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是对失衡的社会关系和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的重要修复手段之一。只是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调解的称谓不尽一致。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活动,其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调解的一系列问题,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解决纠纷的原则、方法、程序,以及不同种类调解相互间的联系等规则。公安机关的行政调解与其他行政性调解相比,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安机关在人们心中是政府的象征,百姓出于对政府的信任与依赖,总是试图向政府讨个说法,让政府给自己做主,于是,公安机关便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选调解机构。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最基层、人是最多、接触百姓最直接、工作范围最广的部门,公安机关调解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于派出所调解。公安派出所的调解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成为公安派出所最主要的一个日常工作。公安派出所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我国对于公安派出所调解的整个具体制度没有进行全面的研究。本文对公安派出所调解的存在价值、原则、特点、优点等进行全面的研究,指出现有体制下公安派出所调解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表现为立法方面的缺陷:关于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范围、程序、法律效力等问题,法律上均存在着空白。我国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派出所的调解范围规定得过于笼统和不明确,导致公安派出所在调解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调解民警缺乏法律约束,导致派出所在调解中随意性很大。调解的效力也缺乏法律保障。本文进一步提出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的思路、方式。如强化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自愿原则与权利参与;加强公安机关行政调解的立法工作,尽快规定一部专门的公安机关调解法律。健全派出所的调解制度;提高派出所调解员的能力、设立专职调解员;建立公安派出所调解救济及监督制度,及时纠正违反原则的调解,建立键全公安派出所调解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制度。将人民调解引入公安派出所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