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法中职务表演条款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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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对表演者内涵进行了重新界定,将演出单位剔除出表演者范畴,直接宣告旧有的、由演出单位作为表演者享有表演者权的职务表演处置路径失去法律效力。在此背景下,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首次设立了职务表演条款,明确规定表演者和演出单位之间的权利分配规则。本文旨在分析职务表演条款的立法意旨及具体适用条件,以期赋予该条文充分的可操作性。通过对职务表演条款立法背景的分析,发现在相关国际条约加强对表演者之保护和国内职务表演中演员权益长期被忽视的大背景下,职务表演条款的立法意旨就是优化职务表演中的权益归属和行使规则。在该意旨的指导下,就条款在制定过程中的内容变迁进行解读,明确立法者在具体条文上的具体意图。然后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对职务表演中的职务合同关系和权利归属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解读,认为现行条款既无法明晰职务合同关系之内涵,也无法明确条款适用后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规则,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对此,本文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案例分析法,就职务合同关系的认定,在综合学界学术观点和司法判决的基础上,参考我国职务作品制度对职务关系的界定和域外对职务表演概念的规定;就权利归属规则的适用,立足于现有条款之规定,发现条款在适用中会出现演员获酬权缺乏保障、“免费使用”规定内涵模糊以及缺少共有权利行使规则等困境,在国内缺乏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情况下,对域外各国的职务表演权利归属规则和司法案例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经过前述研究,在综合考虑我国既有国情的基础上,本文认为职务合同关系的认定应包含四个要件:1、演员实施表演是为完成演出单位的工作任务;2、演员在表演时使用了演出单位的专有物资;3、演出由演出单位编排、体现了单位意志;4、演出的法律责任由演出单位承担。至于具体的权利归属规则,则应该参考著作权法中第三十九条对表演者获酬权的规定,通过司法解释赋予职务表演中演员以明确的获酬权;同时将“免费使用”的范围明确限制为演出单位的法定业务范围;最后以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建立高效的共同权利行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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