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的刑法教义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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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高空抛物案件长期以来多是采用民事赔偿的方式解决,但近年来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得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岌岌可危,高空抛物案件频发,仅在裁判文书网中公布的高空抛物案件就高达1800余件,且动辄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高空抛物入刑大势所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意见》,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高空抛物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2020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一改其前标准,正式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单独认定为高空抛物罪。自此,高空抛物罪正式纳入刑法范畴,虽为有效惩处高空抛物行为提供了切实可靠的依据,但该罪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难题。如高空抛物行为立法过程中所涉及的公共安全法益和社会管理秩序法益之间有何联系?最终认定为社会管理秩序法益有何依据?高空抛物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如何认定?客观方面的情节严重应以何标准界定?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民责任又当如何界分?为促进高空抛物罪的有效适用,此一系列问题急需进一步阐明。本文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高空抛物罪的法益辨析。通过对公共安全法益和社会管理秩序法益的衡量,阐明高空抛物罪对社会管理秩序法益确认的合理性,并且将高空抛物罪中的社会管理秩序法益进行具体化理解,认为其主要侧重于保护居民生活的安定感。第二部分为高空抛物罪的构罪要素剖析。主要是对客观构成要件、主观罪过形式以及作为综合性入罪要素的情节严重进行认定。在对何为“高空”、“抛物”、“物”等存在界定疑问的客观要件作出解释的基础上,明确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仅为故意而不包括过失。重点在于对情节严重标准的确定,通过对刑法分则中关于情节严重规定的分析,发现刑法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具有量化倾向、关注特定场所、针对特殊对象、针对人身财产安全等特征,在此基础上结合高空抛物的行为特征确定本罪情节严重标准。第三部分为高空抛物罪与非罪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对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明确该罪的刑民责任极具必要性。将高空抛物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及其损害程度作为区分刑民责任的关键因素,在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时应当首先区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再分别根据不同的标准确定损害程度,认定刑民责任;在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时仅存在刑事责任。此外,也应当对是否查明具体抛物行为人、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责任能力等其他要素进行考量。第四部分为高空抛物罪与相关犯罪竞合的处理。重点在于阐述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竞合的认定和处理。通过肯定公共安全法益与社会管理秩序法益的主要区别在于危害程度的差异,确认高空抛物行为在达到“其他危险方法”具有的扩张性危险时能够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竞合。寻衅滋事罪虽能通过高空抛物的行为方式构成,但无法涵盖所有的高空抛物情形,对高空抛物罪架空理论应当持否定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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