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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权利和利益纠纷解决机制。其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在本质上属于一种“风险博弈”,博弈的双方为了规避风险降低成本可以讨价还价,实行和解与妥协。从表面上看,辩诉交易制度是对传统诉讼理念和制度的大颠覆。确实,依照辩诉交易制度的内容初步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辩诉交易制度直接违反了“无罪推定”这一刑事诉讼制度的根基,冲破了正当程序的束缚,忽略了对事实真相的考察,漠视了控方的权威……但现实中,从美国大多数刑事案件以辩诉交易制度的方式处理,到英国对答辩有罪者给予量刑折扣并进行其他形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从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依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的程序,到德国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的“谈判解决”无不召显着辩诉交易制度的生命力。作为一项在一片反对声中不断成长的制度,必然有着其完备而深厚的理论基础,本文拟着重从域外经验、理论根基和现实需求的角度来论证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第一部分,着重探讨了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笔者认为,广义上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控辩双方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而达成协议并被法官认可的一种诉讼制度。狭义上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检察官和被告方于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答辩前进行协商,以被告方的有罪答辩换取控方的减轻指控或者法院的判决让步。并从辩诉交易制度的主体、客体、目的、时间、内容的角度对其特点进行了归纳。
第二部分,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之司法功能。首先,辩诉交易制度为刑事司法制度注入民主自治精神。辩诉交易制度体现了“自由选择与合意”的契约观念,通过设置不同价值与利益得以顺畅表达的诉讼程序、保障合意真实与自愿的规则,使得无论什么差异的利益诉求都能比较恰当的整合到司法程序之中。其次,辩诉交易制度增强了司法的确定性,把诉讼参与者对司法不确定的恐慌降到了最低限度。再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刑事司法实现“双赢”。最后,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通过辩诉交易,人为的去掉检察机关的这块垫脚石使双方地位达到基本的一致,从而使相对人拥有与检察机关基本相当的地位,拥有了一个申诉和交易的机会。
第三部分,笔者简单回顾了域外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概况,简单介绍了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我国台湾的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概况,使读者能够对辩诉交易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产生和发展有了一个概括性的认识。
第四部分,笔者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域外经验。首先,笔者详细介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辩诉交易的举行是十分自由的,体现在交易的时间,交易的提起等方面。于此同时,笔者还详细介绍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具体内容。其次,笔者介绍了英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主要对特尼尔规则进行了介绍。再次,鉴于意大利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其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对我国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所以,对其有着相对详细的阐述。最后,笔者还对德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所独具的特色进行了描述。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外国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剖析和借鉴。笔者着重从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原则、检察官和辩方地位的平等、对于适用范围法官对程序的控制、国际发展趋势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剖析。
第五部分,注重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理论性分析。
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1、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论证了检察官对被告人给予宽大处理的合理性和辩诉交易制度应该受到限制的思想。2、程序主体性思想。3、正当法律程序。恢复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主体地位,是法律正当程序的内在属性要求。同时,正当法律程序内含程序的透明性对保证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性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4、对抗制程序。对抗制程序将程序的发动、支配和控制权赋予了当事人,而且使当事人掌握着案件实体问题的处分权,从而使被告人成为与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官相抗衡的诉讼主体。
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基础主要包括:1、效益价值。2、公正价值。笔者从程序平等性、程序参与性、程序对话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3、秩序价值。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无论在解决纠纷还是在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化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4、人权价值。
第六部分,笔者从必要性角度对我国采取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原因进行了剖析。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包括传统社会的解体,应对机制滞后和刑事诉讼民主性的需要。笔者认为,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得到了肯定,被告人享有了对其实体权益处分的权利,排他的、单一性的裁判在某种程度上被检察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合意所取代。
因笔者的法律功底、人生阅历尚浅,不足以深刻把握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衔接。故在文章的第七部分笔者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首先从辩诉交易的本质即量刑合约角度进行了阐述。其次,从适用案件的条件,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制度中的地位相关的保障性制度与程序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建立不正当交易的救济机制并合理完善与“坦白从宽”政策的衔接等方面改进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第一部分,着重探讨了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笔者认为,广义上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控辩双方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案件而达成协议并被法官认可的一种诉讼制度。狭义上的辩诉交易制度是指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检察官和被告方于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答辩前进行协商,以被告方的有罪答辩换取控方的减轻指控或者法院的判决让步。并从辩诉交易制度的主体、客体、目的、时间、内容的角度对其特点进行了归纳。
第二部分,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之司法功能。首先,辩诉交易制度为刑事司法制度注入民主自治精神。辩诉交易制度体现了“自由选择与合意”的契约观念,通过设置不同价值与利益得以顺畅表达的诉讼程序、保障合意真实与自愿的规则,使得无论什么差异的利益诉求都能比较恰当的整合到司法程序之中。其次,辩诉交易制度增强了司法的确定性,把诉讼参与者对司法不确定的恐慌降到了最低限度。再次,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刑事司法实现“双赢”。最后,辩诉交易制度有助于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通过辩诉交易,人为的去掉检察机关的这块垫脚石使双方地位达到基本的一致,从而使相对人拥有与检察机关基本相当的地位,拥有了一个申诉和交易的机会。
第三部分,笔者简单回顾了域外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概况,简单介绍了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我国台湾的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概况,使读者能够对辩诉交易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产生和发展有了一个概括性的认识。
第四部分,笔者阐述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域外经验。首先,笔者详细介绍了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辩诉交易的举行是十分自由的,体现在交易的时间,交易的提起等方面。于此同时,笔者还详细介绍了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具体内容。其次,笔者介绍了英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主要对特尼尔规则进行了介绍。再次,鉴于意大利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其辩诉交易制度的设置对我国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所以,对其有着相对详细的阐述。最后,笔者还对德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所独具的特色进行了描述。在此基础上,笔者对外国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剖析和借鉴。笔者着重从辩诉交易制度的合宪性原则、检察官和辩方地位的平等、对于适用范围法官对程序的控制、国际发展趋势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剖析。
第五部分,注重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理论性分析。
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1、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论证了检察官对被告人给予宽大处理的合理性和辩诉交易制度应该受到限制的思想。2、程序主体性思想。3、正当法律程序。恢复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主体地位,是法律正当程序的内在属性要求。同时,正当法律程序内含程序的透明性对保证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性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4、对抗制程序。对抗制程序将程序的发动、支配和控制权赋予了当事人,而且使当事人掌握着案件实体问题的处分权,从而使被告人成为与代表国家利益的检察官相抗衡的诉讼主体。
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基础主要包括:1、效益价值。2、公正价值。笔者从程序平等性、程序参与性、程序对话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3、秩序价值。笔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无论在解决纠纷还是在促进刑事诉讼活动的有序化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4、人权价值。
第六部分,笔者从必要性角度对我国采取辩诉交易制度的现实原因进行了剖析。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包括传统社会的解体,应对机制滞后和刑事诉讼民主性的需要。笔者认为,通过辩诉交易,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得到了肯定,被告人享有了对其实体权益处分的权利,排他的、单一性的裁判在某种程度上被检察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某种合意所取代。
因笔者的法律功底、人生阅历尚浅,不足以深刻把握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现有诉讼制度的衔接。故在文章的第七部分笔者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首先从辩诉交易的本质即量刑合约角度进行了阐述。其次,从适用案件的条件,检察官在辩诉交易制度中的地位相关的保障性制度与程序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最后,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机制,建立不正当交易的救济机制并合理完善与“坦白从宽”政策的衔接等方面改进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