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审查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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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推动下,人类的生产生活离不开网络通信技术,越来越多的犯罪亦不可避免地数据化、信息化,因而电子数据成为了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细分表现形式逐渐增多,在证据体系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我国在刑事证据方面的立法更多关注证据的取得方面,关于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定并不多见,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下,相较以往证据的审查规则受到了更多的重视。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电子数据独立的法律地位,随后的司法解释中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但电子数据的运用在刑事司法实务中仍然缺乏细致的规范,有关制度仍存有进一步规范化的空间,其中优化刑事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范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法发展的需要。本文除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电子数据审查规范化概述。此部分首先从刑事电子数据和审查规范的界定出发,分析刑事电子数据审查规范的特殊性;围绕证据裁判原则、证据合法原则、审判中心主义、正当程序理论阐释刑事电子数据审查规范化的理论基础;最后从限缩法官自由裁量权、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及现有立法和理论研究情况方面分别论述了刑事电子数据审查规范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二部分为刑事电子数据审查规范化的域外考察。此部分通过选取英国、美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中对电子数据的规范,分析不同国家对电子数据审查方面的基本理论并进行比较,并为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审查规范化提供借鉴参考。第三部分为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审查规范化的现状分析。此部分根据立法和司法解释情况对刑事电子数据审查规范化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然后分析事电子数据审查规范化的司法实践和研究现状,提出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合法性认定、真实性认定、关联性认定以及在与最佳证据规则衔接、非法电子数据处理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为我国刑事电子数据审查规范化的完善内容。首先完善刑事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认定,对电子数据取证侵权问题进行规范,明确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其次,扩充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方式,直接认定和间接推定相结合,并改良完整性内容;补充完善刑事电子数据的关联性认定,在刑诉法解释中增加电子数据的关联性审查内容,构建电子数据关联性审查的标准;最后确立电子数据的最佳证据规则和排除规则,修订原件标准,设置非法电子数据的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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