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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发展史实际上就是一部有关银行稳定与银行绩效相互博弈的历史。[1]2010年12月《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后,各国银行监管当局纷纷致力于新资本监管细则的制定当中,我国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签约国也不例外。从长远来看,遵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但《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在我国银行业的具体实施是否合适,这一规定对我国银行的绩效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目前仍未有定论。而且在我国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实践中,监管者往往注重强调防止系统性风险,并没有将提高绩效作为管理的主要目标。据此,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研究资本充足率监管对银行绩效的影响可以说是我国银行业的当务之急,也是决定我国银行业未来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本文以《巴塞尔协议Ⅲ》为视角,以资本充足率与银行绩效的关系为主线,以优化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为落脚点展开研究:首先分析了《巴塞尔协议Ⅲ》下我国资本充足率管理面临的挑战,指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资本充足率管理是我国银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往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往往将稳定和绩效分割考虑,但发展到今天我们应该意识到,资本充足率监管不仅要确保银行稳定,还要发挥提升银行绩效的作用,但这一关系是否适应于我国呢?本文从理论和实证角度阐述了二者的关系。结果表明,在我国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了银行的绩效,近年来我国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提高是以牺牲银行利润为代价的。之后通过非线性回归方法,计算出一个实现绩效最大化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发现该值与协议Ⅲ中8%的标准有一定差距。如果单纯的追求资本充足率的达标,必然会损失银行的绩效。最后,本文提出《巴塞尔协议Ⅲ》下在不明显降低绩效的前提下我国银行业完善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措施。本文通过研究认为,从短期来看,以8%的标准来要求我国银行进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确实会带来在资本补充、利润增长和业务扩张等方面的冲击,需要付出银行绩效下降的代价,但从长期来讲,却会提高银行风险管理能力,促进盈利模式转型,对逐步提升银行盈利水平有积极的作用。现在正值《巴塞尔协议Ⅲ》推行改革之际,我国银行业应充分利用此次新协议改善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机会,通过调整资产负债结构,特别是调整所有者权益的静态结构和增量结构,在不降低甚至提高绩效的前提下,从根本上启用新的监管思路和模式,建立具有先进经营和管理方式的新型银行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资本充足率监管促进银行绩效提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