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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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法领域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而刑事上诉权一方面具有救济当事人权利、纠正一审裁判错误等私人功能,也具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之公共功能,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允许被告人上诉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和实践基础,但从这几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各地区的广泛适用经验来看,该制度与被告人上诉权行使存在价值冲突的问题,在各地审理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在认罪认罚后又滥用上诉权企图获得更多的量刑优惠或者企图留所服刑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该制度设计理念相违背。首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上诉权的概念并不难以理解,就是将上诉权置于认罪认罚从宽这个特殊制度框架中进行解读,其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但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问题本身具有特殊性和两难性,主要在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刑事上诉权的功能天然存在着不兼容性。经过对实践的分析,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起上诉背后的动因主要包括定罪量刑超出被告人的心理预期、为争取更大量刑优惠而策略性上诉、为企图留所服刑而提起技术性上诉等。同时,这种上诉行为也有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加重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背离繁简分流的司法改革初衷、被告人自身有加重刑罚风险。在理论界,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问题也存在较大分歧,主要可以概括为禁止上诉说、全面保留上诉权说、限制上诉权说三种观点。其次,对比域外相似制度中上诉权的相关规定,英国和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而德国认罪协商制度虽然规定不得协商放弃上诉权,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放弃上诉的情况并不少见,台湾地区则构建了认罪协商程序有限上诉模式。对认罪认罚案件中上诉权的保留具有正当性基础,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弥补庭审实质化不足、保护法定诉权,但对上诉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也有其必要性,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价值,有利于减少滥用上诉权行为。因此,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进行合理限制符合司法规律和刑事政策改革的趋势。为完善上诉权行使问题,可以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作出列举性的规定,被告人基于定罪、程序、量刑等原因进行上诉应当被允许,这意味着被告人在上诉时应说明上诉理由,同时建立起相应的审查机制。最后,二审应适用有限审查原则,二审法院原则上应当仅对被告人上诉理由中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外,由于对被告人的上诉权已经作出了限制,为了保障控辩双方平衡、保障被告人的救济权利,应当在现有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权设置一定的限制。但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人的上诉权问题仅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小部分,若想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更加完善、流畅,还需要其他部分的配合协调,包括实现值班律师有效帮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坚持法定证据标准方面,还有证据开示制度、庭前会议等制度也要同步推进。研究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的意义在于为完善细化我国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制度提供一点思路和建议。另外,对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究,有利于平衡被追诉人的程序权利与合理配置资源二者之间的关系,让司法机关集中力量解决疑难案件,从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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