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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众多实证研究表明,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向外界充分揭示公司的内在价值。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在法律规定强制性披露之外,自主披露可能给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带来实质性影响信息的行为。我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始于2002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随后,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发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指引相关文件,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应积极披露投资者关注的其它相关信息,以沟通利益相关者,展示核心竞争力,描绘公司未来,展现市场价值。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为滞后,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自愿性信息披露意愿较弱且质量较低,甚至出现个别上市公司有意发布误导消息,或进行延迟性披露、虚假性披露,这一类信息不仅没有起到信号传递的作用,反而成为了市场噪音,严重干扰了资本市场发展。因此,如何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自愿性信息披露及完善信息披露体系,对于促进资本市场良序发展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本文选取A股主板182家上市公司2010年—2014年数据,对经营环境、股权集中度和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三者关系进行实证研究。本文首先分别研究了经营环境、股权集中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然后研究了经营环境与股权集中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共同作用。 本文研究结果表明: (1)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与经营环境指数显著正相关。经营环境更好的地区,资源流动性更强,竞争更为激烈,刺激了上市公司自愿、透明、公开地向投资者披露更多信息,以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 (2)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与股权集中度显著负相关。较高的股权集中度会加剧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信息不对称,增大控股股东利益操控的可能性,从而降低自愿性信息披露意愿; (3)经营环境越好时,股权集中度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的负向影响越小。经营环境的改善可以约束控股股东的利益操控行为,缩小控股股东操纵空间,从而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加深对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处在经营环境较为不好的上市公司,在深化认识的同时,建议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降低股权集中度,实现对控股股东利益操控行为的有效约束,增加自愿性信息披露并不断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 (2)出台更全面、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方面的指引,明确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具体格式、披露时间,限制披露内容,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 (3)建立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的第三方机构,持续、公允地公布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综合评价以及评级报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对投资者的参考价值; (4)由于当前我国自愿性信息披露质量普遍较低,建议监管部门加强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大对自愿性信息披露中虚假内容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