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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作为一项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用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在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由于历史背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并不相同。本文在考察英、美、法、德、日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在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建议。全文共计约38,000字,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 各国虽然有与我国行政复议相类似的制度但其名称却各不相同。在引言部分,笔者对各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名称进行辨析,指出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裁决制度、法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德国的异议审查制度、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诉愿制度等是与我国行政复议相类似的制度,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西方主要国家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及行政复议制度产生的现实原因,并对行政复议制度从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两个方面进行解读。文章指出行政复议制度的产生并不是基于某一理论而进行的预先设计,它的出现是基于现实管理的需要。现实中随着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和行政争议数量的增多,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及行政复议程序简单、灵活、费用低廉等优点使行政复议制度应运而生。行政复议制度产生以后,关于其是否符合“法治原则”及“分权原则”的要求,理论上也有争议。本文通过对“法治原则”和“分权原则”内容的分析,指出行政复议虽然是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行为,但对行政复议的司法最终审查仍然使法治原则得到了维护。同时指出分权原则真正的含义并不在于绝对的权力分立而是避免将过于集中的权利授予任何一个人或组织,以及由一种权利来制约另一种权力。基于现实需要给予行政机关一定的司法权,并允许司法的最终审查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协调的良好途径。 第二部分: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复议的机关、行政复议的程序以及行政复议的救济五个方面对上述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分析。其中着重分析了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能够提起复议申请、行政行为的间接相对人能否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