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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行政问责不断增强的时代,对大学生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越来越会遭受校内审查和司法审查。在澳大利亚,高等教育背景显著地发生着变化,尤其是在最近的十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不断的加强,大学生怨情的解决已成为澳大利亚关键焦点。从过去来说,学生很少向高校以外的地方对高校的惩戒行为提出异议。但是近年来,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发生,实证研究显示越来越多的澳大利亚高校学生倾向于向法院寻求救济。正确界定高校的法律地位,理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标准与原则等,是高校惩戒学生行为司法审查案件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分为三章,采取文献分析、案例分析、规范分析等多种方法。本文的研究包含了发生在澳大利亚联邦和州法院的各种各样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诉讼,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梳理和分析,该类案件的焦点是学生反对高校作出的惩戒学生的行为。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第一章是澳大利亚高校惩戒学生行为司法审查的概述。首先,介绍了高校的法律地位,包括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高校的地位,其中着重介绍了澳大利亚高校作为公共机制的行政主体资格;其次,介绍了澳大利亚司法审查的概况,了解其普通法中和法定制度下的司法审查;最后,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基本特点、分出主要类型。该类型案件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即学术原因引发的惩戒行为和纪律性原因引发的惩戒行为。其中后者也可以分为关于学术性不端行为决定和非学术性不端行为决定两小类。第二章是对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法理基础的全面分析。首先,明确大学自治的内涵,主要包括高校办学自主、校内行政管理、学术自由三个方面;其次,结合一些代表性学说,明确澳大利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一种行政公法关系,在某些领域也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再次,分析司法审查的介入,实现了维护高校自治与学生权益二者之间的平衡。最后,对澳大利亚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概括,主要是联邦《司法审查法》、各州司法审查立法和相关法院判例。第三章是对当前澳大利亚高校惩戒学生行为司法审查现状的分析。首先,在这方面,澳大利亚取得了一些成绩。既包括具有丰富完善的司法审查标准,如程序公平原则以及实体上的超越管辖权与滥用权力标准;也明确了该类型案件司法审查的原则,如司法审查有限性原则、穷尽校内申诉原则、司法最终原则。同时,对该类型案件的争议也进行了分析。成文法下的“根据法律”作出,限制了该类型案件的受理。但是,在普通法中,该类型案件的司法审查受案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纪律性惩戒决定。基于对学术的尊重,法院不愿涉足学术原因引起的惩戒行为的纠纷案件。最后,对澳大利亚该类型案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在未来,澳大利亚格里菲斯案的适用范围将受到限制,各州通过完善司法审查或教育立法来扩大该类型案件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