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赠品瑕疵赠与人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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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不同于双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比具有无偿性、单务性,赠与人作为在赠与合同中失去财产利益的一方,法律对其要求不高,所以原则上赠与人对赠与物的瑕疵采取不承担责任的处理规则,只有在特殊的赠与合同中或者在订立赠与合同时赠与人明确保证没有瑕疵时,赠与人才承担责任。在附赠的法律关系下,受赠人同时也是消费者,赠与人同时也是经营者,附赠品出现瑕疵,赠与人的责任一直存在争议。附赠行为性质的争议,致使受赠人因附赠品的瑕疵受到损失,没有确切的维权途径。附赠品瑕疵,赠与人承担责任的性质、承担责任的范围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文章从附赠行为性质在理论上的争议出发,对附赠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和法院的裁判观点,归纳出法院在处理附赠品瑕疵赠与人责任纠纷的争议焦点,讨论赠与人责任的性质和范围,最后对附赠品瑕疵赠与人的责任进行类型化分析。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附赠行为的性质以及附赠品瑕疵的范围,从司法案例出发,引出赠品瑕疵赠与人责任的主题的讨论,从法院的裁判观点总结出责任的认定困难,即对附赠品瑕疵的范围和附赠品瑕疵赠与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和范围存在争议,因此本章首先通过理论界的讨论,从体系解释和对目的性限缩的反对,论证权利瑕疵在附赠品的瑕疵的范围之内;其次讨论附赠行为的性质,作为讨论赠与人责任的基础,即附赠行为既不是纯粹的赠与合同,也不完全等同于有偿合同,根据经营者与消费者共同的意思表示,将附赠行为划分为消费情形和非消费情形,消费者没有为附赠品支付对价为非消费情形具有赠与的性质;消费者为附赠品支付对价为消费情形,此时具有买卖合同的性质。第二部分根据附赠行为的不同情形,讨论因附赠品的瑕疵,赠与人责任的性质。首先在没有为附赠品支付对价的非消费情形下,根据赠与物的一般处理规则,即《民法典》六百六十二条所确定的赠与人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分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理论争议。在赠与合同部分,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并没有建立,而是通过违约责任体系来规制,即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在存在加害给付时,受赠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的路径也可以选择侵权维权。其次讨论在为附赠品支付对价的消费情形下赠与人的责任性质,即承担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及探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在承担责任时,赠与人承担特殊的违约责任,如针对产品出现瑕疵时经营者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因附赠品瑕疵致使消费者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出现损害赔偿时,不以知道或应当知道附赠品的瑕疵为前提。第三部分讨论赠与人对附赠品瑕疵承担责任的范围。首先非消费情形下明确赠与人对附赠品的瑕疵承担责任的情形即仅在故意不告知附赠品的瑕疵和保证附赠品没有瑕疵的情况,承担责任的范围论证对受赠人的履行利益的否定,对受赠人固有利益和信赖利益的肯定;其次在消费情形下,针对附赠品的本身的损害和附赠品瑕疵致损,赠与人根据受赠人请求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同,承担不同的赔偿范围。第四部分在前三章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分析附赠品瑕疵赠与人责任的具体承担。根据附赠品实现的目的,对附赠行为具体分类,即分为纯粹赠与型、独立买卖型和组成买卖型,对赠与人在不同的附赠品瑕疵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细化。在纯粹型赠与中,适用非消费情形下附赠品的瑕疵的处理规则,即附赠品本身的损害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对附赠品致损承担责任;在独立买卖型和组成买卖型赠与中,适用消费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在独立买卖型赠与中,赠与人对赠品自身的损害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外,存在附赠品致损时,承担产品责任,赠与人满足欺诈的要求,客观上造成受赠人或者第三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赠与人在独立买卖型附赠中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在组成买卖型赠与中,赠品的瑕疵不仅影响赠品自身的效益,还会对整个合同产生影响,因此,赠与人不仅要对赠品的自身瑕疵负责,还要承担因附赠品瑕疵对整个合同造成的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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