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行为准则”的主要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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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争端是影响中国与东盟国家关系的关键问题。争端各方期待在最终解决南海争端之前,通过“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与实施,起到自我限制、危机管控、预防意外事件、建立信心与信任、推动海上务实合作、排除域外国家干预的作用,促进南海争端的和平解决,最终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稳定。尽管“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已经取得显著成效,但仍存在诸多困难与分歧,特别是“南海行为准则”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待解决,成为影响现阶段该文件磋商进程与未来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本文以“南海行为准则”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对磋商进入深水区后面临的主要争议展开探讨,分析各方围绕争议达成的共识与分歧,从国际法角度对主要法律问题展开分析论证,提出本文思路与解决方案。文章主要运用案例分析法、法条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历史分析法,重点对如下问题展开研究:第一,“南海行为准则”的定性问题。本文将“南海行为准则”定性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3)与第83(3)条关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的临时安排,即在领土主权与海洋划界得到最终解决之前,各方为维护南海地区安全所达成的临时性安排与过渡性措施,不对自然环境造成永久性破坏与永久性物理变化,不影响南海最终完成海洋划界。第二,“南海行为准则”的法律基础与实践基础。本文将“南海行为准则”的法律基础区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其中直接渊源包括《东盟南海宣言》、《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落实<宣言>指导方针》等。以上文件的条款能够直接适用于“南海行为准则”文本中。间接渊源包括《联合国宪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内的国际法规则、中国与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文件、东盟内部已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成员国间双边与多边规则等。以上文件能够为“南海行为准则”提供国际法理论依据与重要的规则参考。即使个别国家不属于以上文件的缔约国,但基于国际法规则中的强行法规范、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习惯法、国家同意规则,各方能够受到以上国际法规则的约束。在实践基础方面,《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自2002年实施至今,在十几年实践中取得的成就与不足、积累的经验与教训将成为“南海行为准则”的实践基础。同时,“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将结合南海实践中的新发展,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第三,“南海行为准则”在制定与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多重法律并行适用问题,这一问题将引发对“南海行为准则”立法模式的探讨。“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与实施将援引其他国际与区域规则,导致“南海行为准则”与其他现行法律规则对接与协调存在困难。本文通过分析混氧燃料工厂案、蓝鳍金枪鱼案,国际海洋法法庭与国际常设仲裁法院对平行体系的理解与论述,提出专门性国际公约并不能改变或取代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与适用。专门性国际公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均可作为“南海行为准则”规则的参考依据。面对多重法律并行适用的问题,“南海行为准则”可能的解决方案在于:第一,按照各文件的法律适用条款予以适用;第二,如未包含法律适用条款,应按照国际法关于法律位阶与法律适用顺序予以适用,即在同类法律规则中,依照后法优先于先法、普通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予以协调。在“南海行为准则”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可以将“南海行为准则”文本作为一般性规则,指引适用专门性的法律规则。这种立法模式能够节约立法成本、避免不同法律规则产生冲突,而且能够克服其他立法模式例如开放式列举、使用附件或附加议定书等模式存在的弊端。第四,“南海行为准则”适用的空间范围。各方对于“南海行为准则”适用范围经历了从海域地理范围到空间范围的转变,现存争议聚焦于南海地区与南沙地区的选择。本文认为,“南海行为准则”适用于“南海地区”的表述较适用于“南沙地区”更能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与南海维权的实际需要。第五,“南海行为准则”的预期作用。“南海行为准则”的预期作用包括自我限制、危机管控、建立信心与信任、海洋务实合作。海洋务实合作重点探讨南海海洋环境保护、海上油气开发、渔业资源开发与保护、海洋科学研究、航行与飞越安全与自由、海上搜寻救助、打击海上跨国犯罪、防灾减灾系统的法律依据与制度设计,并参考其他闭海与半闭海地区合作实践经验与启示。在自我限制条款中,各方应当平等、善意地履行自我限制义务,并遵循比例原则中的适宜性、必要性、狭义的比例性要求,遵照国际法对和平目的的理解,在立法技巧上注重列举行条款与兜底性条款相结合。在危机管控方面,各方应当以《海上意外相遇规则》、《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为基础,进一步发挥海上紧急事态外交高官热线平台的指导作用。在信心与信任建立方面,各方已经达成的共识在于,开展联合军事演习、军舰互访、联合巡逻、军事交流等活动有助于提振信心、增进理解与互信,但对于域内外国家在南海海域开展军事演习是否应当提前通知或获批、域外国家能否参与到南海军事演习等问题仍存在争议,成为下阶段各方重点磋商的议题。海上务实合作是维护南海和平与稳定、化解分歧与矛盾、增进各方信心与信任最现实有效的途径,也是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已经达成较多共识,并已开始收获成果的领域。在具体事项的合作领域,各方应当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具体条款和现有国际规则、南海区域性规则、国际法案例为基础,协调各方在“南海行为准则”草案中的不同立场主张与不同提议,尽早达成更多共识,收获更多成果。第六,“南海行为准则”的执行监督机制。“南海行为准则”的执行监督机制既要确保文件整体得以有效执行监督,也要保障规则在具体项目上能行之有效,尽可能满足各成员国的预期。本文认为,各方应当在大多数国家提议的由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高官会、联合工作组会、部长级会议执行监督,以及越南提议的设立委员会行使执行监督权之间做出取舍,并满足两项现实要求:第一,执行监督机制应当切实有效;第二,避免机构重复建设而引发的管理冲突与资源浪费。第七,“南海行为准则”的争端解决机制。本文将争端解决机制定性为解决“南海行为准则”在解释与适用中存在的分歧。各方应当参照《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东盟南海宣言》、《东盟宪章》等区域规则,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宪章》、《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等国际规则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充分考虑各方意愿的前提下,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解释与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避免违背任何一方意志而诉诸强制性争端解决途径。第八,“南海行为准则”的法律约束力辨析。尽管“南海行为准则”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并且文件本身具有特殊性,但对其研究不能脱离国际法与海洋法理论与实践。对于“南海行为准则”的法律约束力争议,各方已达成部分共识:“准则”应当实质有效,能够对各方行为产生约束;分歧在于法律约束力是否表现为法律强制力,是否能诉诸国际司法途径解决“南海行为准则”解释与适用的争议。根据国际司法实践,判断“南海行为准则”的法律约束力可以从两套标准出发:第一,文本是否有为各国创设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意图;第二,结合文件的实际用语、起草与签署的实际情况、各方的嗣后行为进行综合判断。法律约束力争议最可能的解决途径是不在条文中明确规定法律约束力问题,但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证明或以其他途径赋予具体条款以法律约束力。从规则具体层面分析,“南海行为准则”中明确反映既有国际法规则,即引自中国与东盟及其成员国既有的国际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已经达成共识并固定在文本中的内容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满足国际法上对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的程序与实体规定的条文不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在实践中应自觉遵守“南海行为准则”各项规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才能发挥“南海行为准则”的预期作用。本文不仅对“南海行为准则”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展开分析,也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领域视角对磋商中涉及的政治性问题展开分析,既有助于探讨各方立场主张的成因,也有助于研究分歧的解决方案,还能够为国际法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第一,“南海行为准则”反映出各方国家战略与国家利益的博弈,需要在磋商中经过协调达成一致。本文通过分析东盟及其成员国、中国、域外国家对于南海争端与“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的立场主张与利益诉求,认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分歧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大国倾向于运用“权力”,运用政治途径与外交途径解决争端;小国倾向于运用“权利”,运用国际法与国际规则解决争端。二者不仅是倾向性与偏好的差异,更是各方围绕南海问题时常爆发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中国与东盟国家应当尽量向天平中间靠拢,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在中国方面,作为域内大国,中国始终保持开放与积极的姿态应对分歧,以外交途径、政治途径、实际行动妥善应对外界的误解与质疑,以“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为契机,有效提升中国与东盟国家、域外大国、国际社会的理解与互信。在东盟方面,尽管东盟并非“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的直接参与方,但也起到重要协调作用,表现为对内协调成员国的立场主张;与中国积累共识、减少分歧;以大国平衡政策应对域外国家干预。东盟对“南海行为准则”磋商的作用对中国起到多重影响。面对东盟对“南海行为准则”产生的影响,中国应当坚持“双轨思路”积累共识,推动“南海行为准则”早日达成共识。在域外国家方面,域外大国的长期干预表明南海争端已经从最初的南海领土主权、海洋划界、海洋权利之间的争端转化为各大国对全球战略利益与海洋利益的争夺。面对域外国家介入,我国应当秉持客观理性的态度辩证分析:属于国家内政范畴的事务应由我国独立解决,属于中国与东盟间的事务应由双方通过磋商解决;对于域外国家的合理建议可以适当考虑采纳,对于正当合理的诉求应当予以保障和解决,对于不合理要求应坚决抵制。中国与东盟国家也应当适当顾及国际社会对于南海问题的关注,确保南海的航行与飞越自由与安全,消除域外国家的顾虑,同时坚决批驳域外国家不合理的要求。第二,中国在“南海行为准则”磋商中的对策研究。文章最后结合我国在南海的立场主张、国家战略与国家利益,认为我国应当争取规则制定中的主动权,力争将对我国有利的规则写入条款中,结合南海地区的实际情况与磋商中的具体情形制定上中下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国家政策;综合运用法律、政治、外交、国防等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利益。中国应当通过“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与实施化博弈为合作,实现南海问题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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