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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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主体,其发展进程无疑随之大大加快。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公司为应对日益增加的竞争对手与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往往采取扩大经营规模及雇佣专业化团队经营管理等方式。公司债券作为企业融资重要手段之一,针对此种现实需要应运而生,对公司乃至我国经济发展起较大推动作用,具有较大积极意义。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是公司债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公司债券制度长足发展的必然产物。自1984年发行企业债至今,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取得长足发展,但仍存在较大弊端。自“11超日债”事件后,我国公司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受损事件屡屡发生。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修订后,对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有所修改,放松公司债券发行相关限制,对公司债券发行持较为宽松态度,在此背景下,我国公司债券发行相关规模势必进一步扩大,相关法律制度弊端愈发凸显,持有人利益保护问题不容忽视。《证券法》修订后专章罗列投资者保护相关规定,使得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愈发吸引公众视线,成为学术与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主要由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及信息披露三部分构成。我国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法律规定较为缺乏,且大多散落于不同规范性文件之中,不利于保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我国《证券法》第92条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内容,虽为一大进步,但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规定大多散落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之中,效力位阶较低,难以发挥真正监管作用。此外,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定位不清、职责设定宽泛等问题亦为不足之处。我国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则因召开条件严苛、决议缺乏约束力及异议持有人利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等问题,逐渐丧失其对话意义,难以发挥其应有效用,使得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遭受阻碍。信息披露则因我国缺乏规定及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备等原因,难以有效规制发行公司等主体相关行为,增加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受损风险及维权成本。综合以上我国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问题,我国《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相关法条立法目的难以实现。然而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已然建立较为完善、科学的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切实有效维护公司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诞生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与之相反,我国虽较之此前取得较大进步,但仍未建立科学完善的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实务中亦有较多问题。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意在写明本文写作背景、框架、写作方法、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创新点;第二部分概述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介绍公司债券持有人概念及特征、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产生基础、权利内涵,概括阐述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基本问题。第三部分则分别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三方面梳理我国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立法现状并进行总结。第四部分笔者对我国公司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问题梳理分析,分别列举受托管理人、持有人会议及信息披露三方面问题。第五部分笔者就美国、日本两国先进经验总结适合我国学习之经验。第六部分为本文核心部分,笔者通过前文梳理问题及分析他国经验,提出我国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意图建立较为完善、科学的债券持有人利益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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