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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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网络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已不仅仅是局限于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问题,而是升级为国家产业和国际贸易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对此,在我国,不论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对可能利用网络实施不法行为侵害商业秘密的现象予以密切关注。侵犯商业秘密罪已从传统的对商业秘密的纸质等实物载体或是权利人进行不法侵犯,升级到了使用计算机、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入侵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了商业秘密罪,在不法行为方式中加入了电子入侵这种新的行为方式,这是刑法对网络化社会的回应、是对中美贸易协议要求的回应,也是对国际社会关于中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要求期待的回应。在我国,在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不断完善的同时,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着对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规定认识和理解不清的问题。本文通过查阅文献对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理论进行研究,通过数据查阅、结合案例等方法对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定罪量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发现并分析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完善路径,以期为解决侵犯商业秘密罪理解和适用的问题提供借鉴。在内容上,本文共通过五部分进行论述,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引言。该部分分析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在网络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这一新时代背景下所呈现出的新特征,回顾了以往我国为保护商业秘密而进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综述我国学术界现在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定罪量刑上的不同理论观点,概括了当前商业秘密犯罪呈现的新的趋势。介绍了本篇论文使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章:侵犯商业秘密罪概述。该部分是本篇论文的研究基础,以黄某等侵犯pl.tc软件案商业秘密案作为引入,在准确界定商业秘密范围、细致梳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修改历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商业秘密的内涵及其主要特征。重点论述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客体。通过归纳总结国内学者在这一问题上不同的观点,并以“激励理论”和“国民欲求”理论为基础,提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并在下文以此客体作为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区分标准之一。第三章: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指出在修正案出台后对不法行为进行了增加和删除,与前置法在适用上产生了冲突。通过以计算机手段侵害钢铁公司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引出目前我国刑法第285条第2款以及刑法第219条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理解不清的问题。实践中还存在对企业也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保密商务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认定不清、在大数据背景下如何对企业数据定性进行保护以及对于非法获取行为司法解释和前置法出现冲突如何适用的问题。新修改的“情节严重”虽然弥补了原来“重大损失”存在的不足,降低了刑事诉讼门槛保护更严格但是面临标准不明和可能与刑法谦抑性产生冲突的问题。第四章:域外经验对我国司法适用的启示。该部分简要的介绍了美国、德国和日本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发展历程,他们在刑事规制中较有特色的部分。总结了各国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严苛的共同发展趋势,三个国家对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强化主要是从保护范围扩大,刑事处罚力度加强和增加不法行为三方面入手,值得我国学习。在了解域外规定后对于我国的规定进行反思,对比了三个国家关于商业秘密刑事规定与我国刑法规定的不同,思考是否在我国可以将保密商务信息纳入商业秘密的范畴,进一步厘清商业秘密的概念。第五章: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适用的完善建议。明确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适用范围,对比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在保护的客体和侧重点的不同明晰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适用,以及两个行为同时存在时以牵连犯进行处理的方法。根据定义、本质、特征还有中美贸易协议和美国在此问题上立法体例的借鉴将保密商务信息剔除商业秘密的范围。对于企业的大数据不能一味片面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从而选择保护或者不保护。而是应该根据数据的不同性质,采取场景化类型化的保护。通过对限制性解释合理划分盗窃行为与电子入侵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标准不明的问题,可以借鉴“重大损失”的规定,虽然在刑法219条的规定中被删除但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对情节的考量继续适用,除此之外提出还可以适用专利损失计算方法、市场价值的衡量标准和对法益侵害性价值标准进一步对标准进行具体的规定,从而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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