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应收账款保理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OHO33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一种新兴的现代融资手段,保理在现代商事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亦已成为许多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手段之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来应收账款所具有的资本性越来越得到重视,实践中以未来应收账款作为融资客体的保理交易模式亦逐渐兴起。不同于现实应收账款,未来应收账款属于尚未产生的债权,在传统权利处分的逻辑框架下,其让与性一度遭到学者的质疑。《民法典》于合同编新增保理合同一章,明确了未来应收账款可以叙作保理,自有澄清上述质疑之意旨,然其规范尚不完善,在可叙作保理之未来应收账款范围、转让生效时点、权利竞存优先顺位规则等方面仍有疑问尚待厘清。故本文立足于这一点,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力求厘清相关理论学说、司法裁判之争议,最大程度发挥未来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价值效益。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未来应收账款保理的理论概述。所谓未来应收账款保理,其基本要义是由未来应收账款转让和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结合而成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就保理人之对待给付义务而言,其仅需提供上述四项保理服务之中的一项即可。因此未来应收账款保理可界定为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人将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为其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中至少一项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之核心基础在于未来应收账款的转让,其构成了保理作为融资手段之法律基础。但未来应收账款保理与债权让与并不相同,债权让与虽与保理之运作有相似之处,但其不能对保理予以全面周延地解释,两者不能混为一谈。第二部分为未来应收账款保理的法律困境。《民法典》将未来应收账款纳入保理之客体范畴,并辅之以相关的制度设计,明确了长久以来之争议但未尽全功,仍有疑虑尚待厘清。首先,就保理项下之未来应收账款范围,现行立法尚未明确。学界对于未来应收账款之界定尚未统一,对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之条件亦存在争议,仍有待解释。其次,就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之生效时点,现行立法亦未予以说明。最后,《民法典》明确了重复保理之间各保理人之优先顺位,但尚未明确保理人与其他第三人诸如普通未来应收账款受让人、质权人等之间的优先顺位。实践中上述冲突广泛存在,在权利冲突发生之时,仍有待相关立法规则之完善。第三部分为可叙作保理之未来应收账款范围厘清。该部分首先探讨了保理项下应收账款之范围。现有应收账款与未来应收账款均可以成为保理合同之客体,但这些债权只能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不具有合同基础的应收账款不可以叙作保理。其次,就未来应收账款之界定而言,区分现有应收账款与未来应收账款两者之关键点并非在于应收账款获得履行之时间,而是应当以应收账款产生之依据是否完全确定为依归。最后,就未来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之条件,只要该未来应收账款能被识别为与该转让相关,即达到“可识别性”标准,便可成为保理合同之适格客体。第四部分为未来应收账款转让之生效时点界定。该部分从理论争议入手,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转让生效时点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分析探讨,以明确不同观点之理论立场与比较差异。然后从域外的角度,就其他国家或地区之规定进行了梳理分析,从比较法之视野对转移时点进行考察。最后,结合前述之理论分析以及域外制度之借鉴,对未来应收账账款转移的时点进行了明确:未来应收账款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即发生转移之效果,而无需等到应收账款实际产生之时。第五部分为未来应收账款转让权利竞存优先顺位规则探讨。除了重复保理人之外,应收账款转让还涉及到其他第三人之利益,当保理人与其他第三人之利益发生冲突时,立法上存在着让与优先主义、通知优先主义以及登记优先主义三种制度。这一部分在对域外立法规则进行了比较分析之后,对不同制度之公平效率价值进行了衡量,依次考察了上述制度对第三人之影响。可以发现,登记优先主义以登记机关之权威性、独立性为保证,兼顾公平与效率,可谓是最理想之抉择。就未来应收账款保理而言,应明确登记作为其转让之对抗要件,完整未来应收账款转让对抗第三人之效力规则。在又保理又质押之情形,当权利发生冲突之时,亦可以按照登记优先主义确定相竞权利人之优先顺位。
其他文献
权力观在政治哲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权力的本质、权力的来源和权力的功能是主要研究的内容,如何对权力进行监督,是我们要深入探讨的。对于权力观的研究在理论层面与现实层面都有着较高的价值。列宁的权力观是列宁对权力现象的理论抽象,人民群众是列宁权力观的核心范畴。列宁的人民权力观是其政治哲学思想中的重要部分。他认为任何权力都有其特定的主体,都是为某一个阶级统治服务的,在历史的长河中,奴隶主、封建的国王以及
学位
董事信义义务规则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因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所带来的代理成本和不完全合同问题。传统董事信义义务规则基于股债二分法理论和股东至上原则,认为董事信义义务的对象为公司和股东,忠实与勤勉义务能够完全涵盖义务的内容。随着时代变迁和理论深化,组织法和契约法交互作用的股债融合现象突破了纯粹股债的区分,导致存在着不同比例组合的股债混合形态,加剧了公司内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博弈程度。
学位
在知识产权强保护的时代背景下,数字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使得著作权的行使方式更加多样化,权利范围也进一步拓展。这一发展过程中,由于利益驱使难免滋生一些不正当行使权利而构成著作滥用的非正常现象,阻碍了著作权法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立法目的,也违背了著作权作为一种特殊民事权利所具有的公共属性。尽管我国《民法典》《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能够对规制著作权滥用行为提供指引并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由
学位
拟制自认,是指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将非负主张责任一方当事人的消极回应态度拟制为对应负主张责任当事人不利己事实主张的认可,进而产生等同于明示自认法律效果的法律概念。相较于明示自认,当事人采取消极态度应对诉讼的行为在民事诉讼中能产生与积极承认对方主张同样的效力,其所涉及法理基础、立法规制以及实践方面的内容更加丰富,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在我国,拟制自认相关规定存在于司法解释之中,因其相关理论本土化程度与法律
学位
奥尔森提出的强化市场型政府以促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为目标,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是相适应的。对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尤其是中国,奥尔森的强化市场型政府是具有相当意义的。本文运用干预范式,从强化市场型政府的角度重新定位政府干预的目标、方式和条件,寻求政府干预与市场之间新的均衡。这也是经济法为促成强化市场这一政府干预目标实现的必然选择。经济法正是通过自身理论和具体制度的完善,推动了中国政府职能的逐
学位
2019年8月19日,融资融券标的股名单再次扩容,650只股票进入名单,由以往的950只增长至1600只,这也标志着卖空制度在我国股市的发展继续推进。我国自2010年起实施融资融券制度,初步引入卖空制度,发展至今,卖空制度已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重要影响。现有的研究中,关注股价的定价效率、有效吸收企业负面信息的研究较多,但卖空制度是否会对企业的运行产生影响呢?本文发现,对于我国企业广泛存在的非效率投资
学位
我国《民法典》第687条是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承担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侵权责任编负担特定义务的人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公司法》中对于股东未恰当履行出资义务的需要对公司债务在特定范围内承担补足责任。但是先诉抗辩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对其定位不足的问题,对其行使阶段认识存在很大差异,限制先诉抗辩权行使的事由存在列举式规定的弊端和具体款项不严谨的问题,
学位
信息化的社会中,公众对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大,现有法律法规不能满足这种需求,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渐法制化。虽说我国《条例》已实施超过10年了,取得了许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处于摸索发展的阶段,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难以通过《条例》来解决。关于实践中出现的问题,2019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在
学位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天然属性决定了监督方式区别于其他监督。从行政公益诉讼试点改革到全面推行,检察机关立足于法律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作为。作为一项新式制度,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框架下监督行政权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因素阻碍检察监督制度的实施。如何在行政公益诉讼视角下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也成为了诸多学者讨论的焦点。本篇论文的写作大致上是遵循着现状分析—问题分析—解决问题的逻辑
学位
近年来我国家族信托规模增长迅速,被誉为信托发展的“蓝海”,但却缺乏与之配套的信托保护机制。本文以我国现行信托法律规定及家族信托实践为基础,结合国外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相关规定,为我国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之构建提供一定的思路。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家族信托保护人制度概述。本部分主要介绍家族信托保护人这一主体的含义、角色定位和功能定位,完成本文研究对象的“素描”。第二部分,我国构建家族信托保护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