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庭宣判——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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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民事诉讼为视角来论述当庭宣判,是国内第一篇系统论述当庭宣判制度的博士论文。 本文由导论和正文共五章组成,探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章导论主要是对选择本论文题目的动因和研究当庭宣判制度的理论意义予以说明。 庭审是诉讼程序的中心,而在庭审活动中,最能扣人心弦的、最能令当事人和旁听观众屏住呼吸仔细倾听的、最能体现司法权威的就是当庭宣判这一环节。因此,当庭宣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当庭宣判不仅是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和审判技术问题,更是当事人接受民事审判这一宪法权利的体现,是在民事诉讼中维护人权的真切写照。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当庭宣判,可以有效地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当庭宣判的落实程度可以作为衡量一国法制现代化的标准。 第二章当庭宣判的法理分析主要分析了与当庭宣判制度关系密切的理论,论述了支撑当庭宣判制度的法理基础。 本章从当庭宣判的概念入手,对“当庭宣判”进行界定,说明本文使用这一词语所指的含义,并以当庭宣判的含义为基础阐明了当庭宣判的构成条件。从判决形式分析,当庭宣判的应该具备的构成条件包括:必须经过开庭审理,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进行;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穷尽进攻和防御手段后进行;必须在审判法庭或有审判法庭范式的场所进行;必须在不间断审理即庭审程序处于连续状态下作出,休庭评议或独任法官休庭查找适用法律期间不能办理其他案件;宣告判决必须公开进行,以口头作出;宣告判决的法官必须是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的法官;宣告判决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焦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院的认定理由,适用的法律。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和第七点是一般条件,它们是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第四、第五、第六点是特殊条件,是当庭宣判所固有的。为了说明当庭宣判的特征,笔者对当庭宣判与定期宣判两种判决形式进行了比较和区分。 按照基本原则的识别标准,民事诉讼可以归纳出以下的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独立审判原则、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不间断审理原则。当庭宣判制度在贯彻民事诉讼各个基本原则上并行不悖,它融合了民事诉讼各个基本原则的价值,有效地保障了法院将诉讼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平等地、公平地分配。尤其是对直接原则、和不间断审理原则的贯彻更成为当庭宣判制度的特色。基本原则为程序规则体系的建立提供清晰的框架和基本准则。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各项程序规则才能各就各位、各得其所形成一种和谐的体系,并且基本原则还是沟通程序各价值目标与程序规则之间的渠道,通过它,各项程序价值要素或径直或蜿蜒流淌到各种具体程序规则之中。当庭宣判作为一个完整的程序规则体系,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把公正与效率的价值予以直接的具体化,而这种具体化也是基本原则实现诉讼价值功能的通道。 研究当庭宣判的相关理论,离不开对当庭宣判的程序价值进行探讨。司法的价值取向不仅仅是公正,而且包括效率,两者已成为现代司法活动追求的二重目标。在诉讼活动中,多元的价值目标之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但因其本质上的一致性,恰当地选择、协调价值取向,合理化解价值冲突是可能的,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协调,怎样化解,从而避免冲突双方的两败俱伤。当庭宣判制度是建立在法官中立性和证据规则的严格适用的基础上,在双方当事人穷尽进攻和防御手段后,基于法官诉讼指挥权的行使和当事人促进诉讼的义务,案件当庭作出判决并宣告,可以给社会和当事人以公正感和及时感。当庭宣判追求的效率是以公正为基础的效率,当庭宣判追求的公正是以效率为保障的公正,当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当庭宣判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双重价值追求。在以当庭宣判为要求的开庭审理中,当事人的主张或异议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相互竞争的各个层次上的价值或利益都可以得到综合考虑和平衡,其结果,不满被过程吸收了,相比较而言一种最完善的解释和判断被最终采纳。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当庭宣判是公正与效率的最佳结合点。 在民事诉讼结构中,审判权与诉权是民事诉讼机制内部互相制约的的两股力量,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诉讼就是当事人双方行使诉权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而相互作用的结果。但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由于其行使主体、性质、基础与行使方式等不同,二者又存在诸多差别与矛盾,从而构成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从理论上说,如果立法者对诉权与审判权予以了科学界分,那么诉讼协调有效的运作是可能的。以当庭宣判作为制度设计并大力推行,可以很好地平衡诉权与审判权的冲突,确保诉讼机制的科学运作。 当庭宣判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受制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当庭宣判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程序,它受制于证据制度和诉讼模式的制约因素;此外,它还受到实体法、司法的独立性、法官的素质等众多因素的制约。 第三章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现状主要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当庭宣判的现状、当庭宣判率低下的原因和弊端。 从实证来考察,我国法院系统目前当庭宣判率低下,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有的当庭宣判是先判后审的作秀。 实际审判工作中,当庭宣判并没有像人们期待的那样迅速普及。主要有以下原因:法院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弱化了独任法官和合议庭的自主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缺乏可行的司法体制保障,是当庭宣判率低下的制度原因;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是部分案件不能当庭宣判的内在原因;人民法院物质保障的缺乏是当庭宣判率低的经济原因;法官队伍的素质是当庭宣判率低下的主体原因;适用法律困难是当庭宣判率低下的制约因素;程序制度不够科学、送达裁判文书困难以及重调解、轻判决思想也是影响当庭宣判的因素。当庭宣判率低下必然导致诉讼周期延长,诉讼成本增加,易于形成和助长拖沓的审判作风,不利于抑制“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的发生,弱化了人民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章全面推行当庭宣判制度的现实意义主要是系统地论述了在现阶段以及不久的将来全面推行当庭宣判制度的积极意义。 全面推行当庭宣判制度,符合法治的精神,能更好地发挥法律在治理社会中的功能。它对落实公开审判、抑制司法腐败、推动司法独立、减少外来干预、提高法官素质、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权威、使民事诉讼制度更具可信赖性、使人民群众易于接近正义以及对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全面推行当庭宣判制度,必定可以推动司法制度的深层改革,使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善。在本章,笔者把当庭宣判的意义提到较高的高度。 第五章当庭宣判的实现条件本章的观点是:为了保障当庭宣判制度的顺利推行,我们必须从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环境的改善、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律观念的改变、诉讼程序的科学设置等来为之提供保障,使这种制度不至于胎死腹中或有花无果。 有关当庭宣判的法律保障,首先应该提高司法权的宪法地位,强化司法权是所有法治国家的基本经验,现代法治国家建立的过程就是一个司法权威建立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制度依托就是强化司法权的宪法地位;其次应该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庭宣判的条文,使之具有强制性规范的功能;第三是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第四是引进判例制度,使法官可以有效地利用前人处理类似问题的智慧。 有关当庭宣判的司法环境保障,本章提出应当提高司法的独立性并理顺司法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有关当庭宣判的素质保障,本章主要从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等方面的保障展开论述。 有关当庭宣判的程序保障,本章提出可以在以下方面作努力:一是重塑审前准备程序;二是规范庭前交换证据制度;三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利的充分行使;四是赋予当庭宣判具有公示宣判结果的功能。 本章还论述了当庭宣判宣告的内容、先判后审的克服、当庭宣判适用的审级、当庭宣判在裁定中的适用、对当庭宣判的监督等。 本章最后特别强调了当庭宣判的例外情形,笔者认为,任何制度的设计都是一种利弊权衡后的选择。前面分析当庭宣判制度的现实意义主要是从当庭宣判制度整体的优越性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应然方向来把握的。然而,当庭宣判也有它难以克服的缺陷,我们应当在强调当庭宣判的前提下允许一些例外。衡量某个案件能否当庭宣判,应该以当庭宣判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否相统一作为判断标准。为了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可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制定一些具体化的标准来确定例外情形。在落实定期宣判时,仍应坚持充分的庭前准备加集中审理的程式,坚持司法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使定期宣判制度成为当庭宣判制度的必要补充,做到两者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本论文有如下的创新之处:一是论题新,目前已发表的有关当庭宣判的专业文章屈指可数,对当庭宣判作全面系统论述的尚未发现。一个伟大的真理既可在大选题、宏观题材中展示,也可以在小题目、小制度中发掘。本文试图在后者作努力。二是观点新,笔者分析了支撑当庭宣判制度的相关法理,把当庭宣判制度的地位提到较高的高度;三是材料新,本文收集了国内外与该题目相关的最新资料,同时发掘一些历史资料,赋予以新的解释,化腐朽为神奇,并对这些资料予以系统整合,突出作者欲表达的观点;四是方法新,笔者除了运用传统方法外,还用社会方法和经济分析方法来论述自己的观点,增强文章的说服力。五是与审判实践紧密相连,本文来源于对自己熟悉的审判工作的理性思考,突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的治学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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