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债权实现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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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在深圳、北京和重庆等地开展试点改革,设立了一批集中管辖破产相关案件的破产法庭,旨在促进破产审判专业化、集中化和规范化。随着各地越来越重视破产案件,破产程序所涉及的税收债权实现问题也引发愈来愈多的关注,比如税收债权申报的计收标准问题、程序确定问题和清偿顺位问题。笔者的逻辑进路是以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实现的过程为基本框架,包括税收债权的申报、确认和清偿等内容,其中涉及了影响税收债权实现的各方主体,涵盖了破产企业(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税务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债权人和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等。本文通过对支撑税收债权实现机制中的相关理论加以列举概述,继而从司法判例中揭示税收债权实现所存在的具体问题,最后借鉴司法实践的成果来提出完善税收债权实现机制的建议。论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实现的理论阐释。首先,结合税法、民法等理论去分析税收债权的性质,概述文献资料中的观点,从中寻找税收债权及其实现机制合理的定性和界限。其次,讨论税收债权的形成和主要类型。再者,从国家利益保护与公平原则、利益均衡原则等方面去论述破产程序中实现税收债权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从“否定公司人格”理论、董事等的忠实勤勉义务等方面阐述促进税收债权实现的法律因素。第二部分,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实现面临的各种问题。本文以税收流失的背景为引入点,并按照破产税收债权实现的基本过程和其中所涉各类主题的逻辑,通过对司法判例的研判,来揭示税收债权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类问题。第一,税收债权分类处理问题,这一点关系到税收债权的范围和具体内容,首先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厘清具体税种之间的区别并对如何申报和确认税收债权打下基础;第二,税收债权的申报问题,税收债权的申报紧承上一步的税种分类处理,也是实现机制中的起步环节,主要内容包括了由谁来申报以及如何确认税收债权的数额;第三,税收债权实现的债务人确认问题,这一问题涉及债务人财产,也是税收债权申报之后各方主体工作的着眼点,债务人的确认关系着破产财产的范围,也将会影响到后续的利益分配;第四,税收债权实现时适用程序的规范缺失问题,主要是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重整等阶段后税收债权所要解决的问题;第五,税收债权实现中各方主体的关系调适问题,主要问题是各方的协作与破产财产的分配问题。第三部分,总结比较企业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实现的典型路径。一方面通过梳理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实践模式,发现其在税收债权实现机制方面存在的差异,汲取可供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例如,德国的经验是将税收债权视作普通债权来实现,美国的经验是将部分税收债权视作担保债权,再配合美国破产法上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证税收债权的实现。日本的经验是对税收债权的实现加以期限限制并设置了特殊的债务转移模式。另一方面,对法院、政府各部门,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实践探索进行总结,其典型做法是在宏观政策导向下由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后达成实现税收债权的一致意见,促进双方在破产程序中的合作,进而出台相关会议纪要或者规范性文件落实协商合作成果,优化税收债权的实现机制。第四部分,提出完善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实现机制的建议。在这一部分笔者针对前文发现的问题,结合典型路径,从类型化的税收债权分类处理机制,主体明确、程序协调的税务机关负责机制,税收债权的债务人责任承担机制,府院协调、公私结合的联动机制以及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的利益均衡机制等方面去完善有利于税收债权实现的系统化的法律机制。比如类型化的税收债权分类处理机制针对的是税收债权分类处理问题,联动机制与利益均衡机制针对的是适用程序规范缺失问题和各方主体的关系调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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