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构建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yxdais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世界银行自2003年起每年都会对全球190多个经济体进行营商环境的打分与排名,2020年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为31位,其中我国的破产指标在全球190多个经济体中处在51名的位置,大大落后于31位的平均排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2020年5月20日,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更是明确提出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由此可见,制定我国个人破产法刻不容缓,其中作为个人破产核心制度之一的“失权制度”,值得我们去研究与探讨,在个人破产程序中限制债务人的某些权利,不仅可以起到惩戒债务人的目的,还是作为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对价”,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本篇文章将在我国未来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大背景下,谈一谈构建我国个人破产程序中失权制度的思路。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于失权制度相关理论的介绍,包括失权的概念与产生,失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其可以惩罚债务人的同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且着重介绍了我国构建破产失权制度的必要性,我国目前虽然有失信惩戒机制,但是其与破产失权制度在适用对象与功能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而且我国目前试行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的行为限制令的内容又基本上仅限于对于债务人行为的限制,而对于任职资格的限制规定少之又少,因此我国十分有必要构建破产失权制度。第二部分是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为背景,论述了我国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实践问题,《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关于失权制度的规定是可行的,为我国失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模板,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失权制度时予以改进。第三部分则是对于我国破产失权制度构建的宏观考量,我国失权制度的构建应该秉持从严原则的前提下,同时注重对于债务人的权利保护。随后又阐述了我国失权制度构建应该选择的模式,本人比较支持将对债务人任职资格的限制规定在其他单行法律中的做法,至于失权的模式,本人认为我国应该采取“当然失权主义”,对所有的债务人“一视同仁”,将债务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放在复权制度中予以考虑。第四部分则是阐述了我国破产失权制度构建中的具体内容,包括失权主体、失权范围与失权救济等要素。我国失权主体应该包括破产人与准破产人,虽然准破产人并没有真正破产,但是因为其对于法人破产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也应该限制其相关权利。至于失权范围,可以分为行为限制与资格限制,在行为限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禁止债务人从事高消费活动,对此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的内容。此外关于资格限制,可以分为公职型、私营型与信誉型资格限制,由于我国破产立法较晚,破产制度发展极不完善,因此我国在对于破产人失权中的资格限制极为缺乏,这就需要我国其他单行法在未来的法律修订中,将债务人权利限制的内容考虑进去,与我国个人破产法相互呼应。最后基于人权保护与平等保护的原则,对于债务人的权利限制不应该是永久的,应该给予债务人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因此应该设立完备的失权救济制度,使得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债务人能够恢复被限制的权利。
其他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出台的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带来了全新的行政协议诉讼调解制度。在对人民法院公布的调解书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在行政协议诉讼调解制度的实际运行中,存在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协议诉讼调解制度随意处分法定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中可能用以处分法定职权的途径加以规制,能有效防止行政机关随意处分法定职权,从而更好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学位
大数据时代的飞速发展,信息被评价为“新石油”一般的新资源,信息相关的产业逐渐蓬勃发展。个人征信能够有效地消除信息不对称,预防信用风险,增加交易数量和质量,对于经济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百行征信的成立代表着我国个人征信行业进入新阶段,与此同时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漏洞被暴露出来。信用经济刺激着个人信用信息的开放和流通,过去的法律制度却无法满足当下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需求,如何平衡在信息开放与主体权益
学位
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因其灵活性、中立性以及保密性等特点在国际商事领域受到了广泛的青睐。在传统仲裁观念中,“一裁终局”是仲裁制度的显著特点和优势,也是仲裁与诉讼的最大区别之一。在这种制度下,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力。“一裁终局”制度下的仲裁是高效的,因而为国际商事主体所青睐。然而对于仲裁失利方而言,一旦仲裁裁决出现错误,由于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失利方将蒙受巨大损失。此时,“一裁终局”
学位
在我国,新闻事业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起到信息传播、舆论引导及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然而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有偿新闻、有偿不闻、新闻敲诈等新闻腐败现象频发。监察体制改革为遏制新闻腐败提供了历史性机遇,而厘清新闻媒体单位监察对象的范围是实现对其有效监察的第一步。本研究分为两个层次,即新闻媒体单位监察对象的界定与新闻媒体单位监察对象的确立。前者立足规范法学,旨在通过对《监察法》相关条文的
学位
2013年我国《公司法》为了赋予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的可能,激发市场蓬勃发展、刺激经济快速增长,因此减少了对有关股东出资事项的干预,确立了资本认缴制,放松了股东出资的限制,资本的缴纳事宜已完全交由股东和公司进行自治。但随之而来的,在公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股东认缴却不按时足额实缴出资的问题,不仅引发了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威胁,而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股东的出资对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公司催缴出资制
学位
《民法典》规定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本条还规定了除外情形,但也可以由此看出,法律在规定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中,内在的体现了对新闻公共利益的保护。本文所探讨便是我国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对新闻公益的保护。除却引言与结语,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新闻公益进行界定。新闻行为具有公共性,涉及公共利益,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第
学位
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基础和核心为原告资格的认定。目前,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不足,法律规范的缺失以及现有救济方式的局限性导致证券侵权案件频发、个体投资者怠于起诉、证券公益面临无人保护的困境,因此,有必要对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深入研究。为使证券市场公共利益获得最优化保护,多元化的起诉主体是必然选择,因此,需要在对学术界不同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赋予检察机关、证券
学位
自2018年爱奇艺平台推出了一档偶像选秀类综艺节目《偶像练习生》至今,根植于网络与视频平台发展的偶像选秀类综艺节目在我国掀起了新一轮的选秀热潮。短短三年多的时间之内,在腾讯、爱奇艺、优酷等网络视频平台这种类型的选秀节目就已经多达20多档,节目持续的贡献着话题量和占据着公众视野,成为当下热议的文化现象之一。本文以偶像选秀类综艺节目为研究对象,将“规训”理论引入对偶像选秀类综艺节目的探讨中,采用质化研
学位
经验法则推定作为一种事实认定方法,是人们对日常生活中事物之间常态联系的一种认识,其内在价值与常理常情相吻合。然而,因其特征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在适用上往往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且人们对其研究的也不够深入。因此,很多法官不敢轻易适用该方法,而是选择放弃对案件事实的积极探索,从而直接适用被称之为法官“保护伞”的证明责任让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适用证明责任能够提升庭审效率,也能保护法官,但在很多案件
学位
诉前程序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言至关重要,它能够让人民检察院保持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谦抑性与补充性,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根据2019年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披露的数据显示,2018年期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占到了全国检察院所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的76.7%,而在2017年,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才占到2.17%。由此可见,自2018年《检察公益诉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