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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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一环,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垃圾分类成为环保工作的重要抓手,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推行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随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紧跟时代发展2020年颁布最新规定,就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相关事项进行细化规定,重申生活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同时2015年《立法法》修改扩充地方立法权,设区的市成为新一级立法主体。在国家政策和法律的明确指引下,上海市着眼本地实际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进行地方立法层面的积极探索。随后,各设区市逐步开展相关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数量逐渐增多,立法格局初步形成。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具有丰富的理论基础。首先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是贯彻落实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明确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保障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保障。公民具有请求国家处理生活垃圾的权利,国家具有积极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义务。特别是在公民尚未形成生活垃圾分类主动性之时,国家大力宣传引导、巨大资金投入等在生活垃圾治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其次生活垃圾地方立法是明确各方主体的垃圾分类义务的重要手段。强调公民的环境权并不意味着免除其垃圾分类的义务,2017年“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进入生活垃圾分类的新阶段。本文通过对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样本分析,发现生活垃圾分类地方立法体系基本形成,呈现出省市联动、城乡统筹的立法格局,各地在遵循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在相关制度上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但由此也呈现出一些问题,不同层级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的重叠导致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项的分别立法、重复立法较为突出;监管体制较为混乱,缺乏统一的分类标准,未能有效激活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在垃圾分类的配套机制中,过于强调公众的垃圾分类义务而轻环境权的保障。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着手:在省市立法选择上优先采用市级立法,省级立法转向发挥监督批准功能。在地方人大和政府之间,地方性法规要依据上位法制定生活垃圾分类遵循的基本原则,地方政府规章以贯彻落实上位法为精神进行细化规定,避免对上位法的重复;在监管体制上,细化政府部门的职责、统一垃圾分类标准;在配套机制上,确立收费起征点、限制征信管理的适用范围、细化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从而实现公民的环境权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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