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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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地方人大监督法院的现实需求加强,地方人大积极探索人大监督法院的新形式。自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将专题询问运用到监督工作中并取得不错的成绩之后,地方人大也开始探索将专题询问运用到对法院的监督工作中。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专题询问之后,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形势愈演愈烈。但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监督法》并没有出现有关专题询问的具体条款,也没有法律层面的规范对专题询问进行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形下,专题询问的概念、性质尚不统一,实践中也暴露了不少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运行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专题询问制度优势的发挥,因此亟需对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进行规范。本文的研究正是在这一视角下进行展开的。本文首先对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理据与性质进行分析。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理论基础有人民监督理论和权力分工理论。一个为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提供政治根基,一个为地方人大如何运用专题询问方式监督法院提供原则上的指导。专题询问符合人大监督权的内在构成要素,即了解权、处置权和制裁权。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属于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形式且与询问制度和质询制度存在明显区别。其次为了对我国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运行现状进行分析,本文从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规范和实践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对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范围、程序和监督效果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在对规范现状进行分析的时候,发现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对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进行运行现状考察的过程中,发现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在现阶段仍然存在些许不足。在专题询问范围方面,存在议题范围模糊、提问范围没有限制等问题;在专题询问程序方面,存在询问主体设定单一、公开信息不充分等问题;在专题询问监督效果方面,存在监督效果不足和后续监督衔接不力等问题。最后对规范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提出建设性意见。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是新时代人大加强对法院监督的积极探索,对人大监督有重要意义,因此对其存在的不足进行针对性完善也就变得至关重要。整体上,要优化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法规范体系。明确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法律地位,并在《监督法》中补充关于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规定。具体规范措施体现在:首先要明晰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议题范围,限制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提问范围。其次要规制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程序。最后要增强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效果。加强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后续监督,构建专题询问与质询制度的衔接,保持地方人大专题询问法院的常态化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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