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控制模式的证券法律监管研究——以境外上市新规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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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初期,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融资不便与特定行业外资准入的限制,催生了境内企业利用协议控制模式在境外上市的成功案例,并在之后出现了一波该模式海外上市热潮。然而,协议控制模式在我国一直处于灰色地带,其法律效力尚未存在准确的定性。随着支付宝违约、新东方调整结构和滴滴出行被下架等事件持续发生,该境外上市架构因为规避了证券法律监管暴露出诸多风险,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当前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及证券法律法规日益更新完善,尤其是在《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境外上市管理规定》)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备案办法》)(以下《境外上市管理规定》与《境外上市备案办法》合称为“境外上市新规”)颁布的背景下,研究协议控制模式的证券法律监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理论研究与实践案例发现协议控制模式的效力在现阶段依旧不明确,政府监管规制与企业规避监管之间冲突仍未解决。其中,在证券法律监管领域较为突出,协议控制模式规避了上市审核导致其暴露了诸多层面的严重风险,监管者的默许合法也让企业在该模式道路上越走越远。由于缺乏法律立法层面对该架构进行效力定性,法律实践层面也存在不统一的尴尬局面。法院作出裁判时有所保留,各个监管部门则较多地采取更具针对性的规制手段,导致对该架构法律监管不能有效结合与更新。美国和我国香港也对协议控制模式出台了相应的监管规则,美国重点关注企业的信息披露情况,我国香港重点关注与中国法律制度的配套衔接,对于我国证券法律监管的完善具有重要参考意义。随着境外上市新规的出台,协议控制模式将纳入统一监管范畴,备案制模式也有利于解决现阶段协议控制模式规避监管而暴露的问题,但在存量协议控制模式企业的备案管理、境内外上市制度以及监管机构合作细节等方面仍需完善。最后,本文旨在为协议控制模式的证券法律监管提供参考完善建议,也为谋求境外上市的企业选择最适宜的融资路径提供方向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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