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继承情境下宅基地权利取得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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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为农民提供居住保障的土地制度,依托宅基地而建造的农村房屋是农民的私有财产。当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村民去世后,房屋可由其继承人取得无可争议,但由此也便引发了宅基地因农村房屋的继承而被长期占用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被房屋继承人所继承?如若不能,继承人又应该凭借何种方式,取得怎样的宅基地权利?因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目前法律对这一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现实中存在不同的处置方式,标准不一,学界内也存在理论争议。本文即对此问题展开研究,期望能够保障房屋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司法实务判决提供参考,为地方规则制定提供准则,为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方向和思路,并且为日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产权结构设计提供方案。本文利用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就此问题展开探讨。通过回顾宅基地产权制度演进,把握宅基地使用权财产属性的变化;并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规定,和分析宅基地使用权自身特殊性质的基础上,得出了现行法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具有“非继承性”的结论。同时收集相关司法案例和地方规定,对现实中处理此问题的做法进行分类,剖析实务做法中合理和不妥之处。农村房屋所有权变更过程中要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因此房屋继承人应取得相应合法的宅基地权利。本文综合考虑现实情况,将房屋继承主体划分为5类,并在此基础上分别在目前“两权分离”和未来“三权分置”的宅基地产权结构下设计了房屋继承人取得宅基地权利的方案。在宅基地“两权分离”产权结构下,未与被继承人分户的集体成员、分户但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成员以及可以被认定为集体成员的城镇居民,这三类继承主体能够凭借身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对于因继承房屋造成“一户多宅”的集体成员和无法被认定为集体成员的城镇居民,本文则提出了通过“法定出让”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宅基地“法定用益物权”,或通过“法定租赁”方式取得债权性质的宅基地“法定租赁权”两种方案。此外,在总结比较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地区处理此问题的做法基础上,本文基于农村房屋继承视角构建了宅基地“三权分置”产权结构方案。在此制度设计下,任何类型的房屋继承主体均有权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使用权不得继承的前提下,遵循“房地一体”原则提出农村房屋继承人可以取得的宅基地权利的制度设计后,要想真正将方案落到实处,还需要协调法律冲突、推广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加快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进程等举措,如此才能使宅基地制度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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