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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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7日,交通运输部通过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首次被合法化。2019年12月28日交通运输部令对该《暂行办法》作出修正的决定,但《暂行办法》第28条规定网约车平台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故网约顺风车区别于该《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网约车服务,网约车平台不是网约顺风车服务的承运人,鉴于顺风车业务在服务安全方面对于约车人民事责任问题,《暂行办法》第38条授权私人小客车合乘监管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对司法实践中频发的网约顺风车侵权纠纷的责任主体及责任划分,在网约顺风车纠纷中目前立法层面对平台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尚无完整明确的规定,致使网约顺风车侵权纠纷救济困难。针对网约顺风车侵权责任问题,本文对网约车平台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研究,分析其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比较分析、案例分析,并结合网约车平台经营服务业务特征阐释平台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承担。网约车平台在网络预约顺风车服务中,将平台类比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活动的组织者,对网约顺风车参与主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驾驶员为承运人,驾驶员与约车人成立客运合同,履行承运人义务。本文分三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主要通过案例分析当前我国网约车平台在顺风车经营服务中的司法争议,包括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争议及侵权责任,点明在顺风车业务中研究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及侵权责任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为网约车平台经营顺风车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该部分将重点分析网约车平台经营顺风车服务中的侵权类型及作为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确定网约车平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第三部分为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适用规则及承担范围,该部分重点分析网约车平台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主要内容及责任范围。本文认为网约车平台应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承担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网约车平台在该项顺风车业务运行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非驾驶行为除驾驶员以外的第三人行为造成约车人损害的,由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网约车平台在该项服务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补充责任,网约车平台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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