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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的保护起源于科学技术发展,而版权法律制度的演进与修正,亦与科学技术的进步息息相关。然而,与科学技术的进步相比,版权法律制度未必能跟得上科学技术的脚步,以至于每一项新技术出现时,版权法律制度便面临着这样那样的挑战。云计算的出现也不例外,其对传统版权法的合理使用、临时复制、出租权等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云计算是以虚拟技术为核心技术,以规模经济为驱动,以Internet为载体,由大量的计算资源组成的IT资源池为支撑,按照用户需求动态地提供虚拟化的、可伸缩的IT服务。概言之,强大的运算和存储能力是云计算服务提供方的核心资源。云计算的商业服务模式主要有三种:基础设施即服务,平台即服务,软件即服务。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专门针对云计算方面的立法,司法实践中也鲜见云计算侵权问题的成例,但云计算的发展对我国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带来的冲击不可忽视,研究云计算对我国著作权的立法和司法都是有很大的意义。本文通过对云计算和数字版权的若干典型问题的分析,指出了在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面临的制度调适可能性,并根据版权相关理论,提出了我国版权法在面对云计算的发展应该做出的制度回应。具体来说,本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云计算的概念,云计算作为一项新兴科技所具有的特点,云计算的商业服务模式以及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理论,并论述了云计算这一数字网路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指出云计算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空间变得萎缩。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在云计算环境下,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问题。云计算环境下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的直接侵权问题比较好认定,但是间接侵权问题由于存储发生在云服务商的服务器上,用户并不能直接管理其存储内容,这就导致了云存储服务商的主观过错不好认定,带来了新的认定问题。第四部分主要对云计算环境下出租权的问题作相关论述。云计算环境中,用户在意的是服务是否能够满足其数据运算的需求,用户并不直接占有作品的复制件,但是目前我国版权法认定出租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传统出租权是以有形载体占有的转移为基础的,这样传统的出租权就不能解决在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出租出现的新问题。第五部分主要是对云计算环境下临时性复制问题的论述。云计算环境下临时性复制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因此界定临时性复制的性质,临时性复制究竟是否属于复制权的范围,这对于云计算的发展变得尤为重要。第六部分主要就云计算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云计算环境下传统版权法已经不能满足新环境下数字版权的保护,我国版权法律制度应当做出相应的制度回应。主要有完善版权授权制度,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加强技术保护措施,适当的加强对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规制,完善我国版权法相关规定,转变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