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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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借名买房现象广泛存在,并且随之而产生的法律纠纷也日益突出,其中以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和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两种类型为主。由于该类法律纠纷不但所涉及的标的经济价值巨大,而且还涉及到公民基本住房需求这一生存权问题,所以必须要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然而当前立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事先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未有统一的观点,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论述借名买房行为的性质,当前的理论学说主要包括脱法行为说、信托说或消极信托说、无名合同说以及当前支持较多的区分说。通过研究分析发现,脱法行为说和消极信托说虽然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缺陷,无名合同说又略显过于笼统,因此在区分说的范畴内,借名买房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种情形进行讨论:当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实施购房行为时,该行为属于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类推适用“代理+买卖”;当出名人实施购房行为且房屋出卖人知道借名人的存在时,该行为属于隐名代理,若出卖人不知道借名人的存在则属于间接代理。第二部分是关于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问题的探讨,对此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其中主要争议点在于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有观点认为只有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情形才构成违反公序良俗而应归于无效,但也有观点认为规避限购政策也属于违反公序良俗,还有观点认为二者均不构成违反公序良俗。本文将从借名买房行为是否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分析,其中违反公序良俗这一点是论述的重点,本文将分别从规避限购政策的借名买房类型和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类型展开论述,分类探讨每种类型的借名买房行为是否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第三部分是关于借名买房中所购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就该问题而言当前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类观点认为借名人是实际出资人存在购房的真实意思,对所购房屋享有事实物权,同时出于保护借名人生存权、财产权等利益的考虑,应当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借名人;另一类观点认为基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制度,借名人未办理过户登记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且借名买房的行为本身就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非正当性,借名人理当自担风险,不应对其利益给予过度的保护等,因此房屋所有权应当依据不动产登记归属于出名人。本文将从借名买房行为无效和借名买房行为有效两种情形下分别进行论述,当借名买房行为无效时,依据法律行为无效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或出卖人收回;当借名买房行为有效时,再分别就所有权归属于借名人和所有权出名人两种观点各自的论据理由进行分析,支持所有权归属于借名人的观点所依据的论据理由存在着较多缺陷支出,而认为所有权归属于出名人的观点的理由则更为合理,因此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出名人,以保障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秩序。同时借名人可依据内部协议居住于房屋之中并在满足购房资格时要求出名人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若依旧不满足于以上救济方式,借名人还可要求拍卖变卖房屋以回收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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